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33:24 181 人看过

1、强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吗?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地方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手续(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择的建设项目用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手续。集体土地征用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工程建设用地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集体土地征用的受理:区县国土房管局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集体土地征用申请,经审查文件资料齐全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的征地申请后,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制定各项征地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农地流转计划。补充栽培计划。土地征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3)土地征用审查。编制报送规范:根据各类征地方案,由国土房管局编制建设项目用地报送规范。本级人民政府审计:由国土房管局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征地计划、供地计划和建设项目用地报告说明书进行审计。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交的文件、资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4)征地审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提交的建设项目报告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天。征地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三。征地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的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耕地等计划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征地、供地,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5)征地计划公告。征地计划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在被征地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征地计划。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公告的实施:被征地地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并由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公布征地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4。补偿内容调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征地计划、供地计划,由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区县国土房管局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的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有关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人为单位编制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时,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有关人民政府审查同意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征地权利人。举行听证的,还应当附听证笔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有关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缴费清单。人民政府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情况,便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进行查询和监督。(8)补偿安置实施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用地单位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三。办理农业转移就业手续,落实农业人口安置方式,落实征地补偿安置。(9)向被征收土地的用地单位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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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2日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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