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可以不理管辖权异议吗
法院不可以不理管辖权异议。不管这项请求是在答辩状中一并提出还是单独提出,法院均应对该请求进行审查,不能不理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
1.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
2.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既可以针对地域管辖异议,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异议;
3.异议的时间通常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如下材料:
1.书面管辖权异议书,其中应当写明本案具体的事由,
2.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3.证明管辖权有误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应法律依据。
三、管辖权异议上诉停止审理吗?
管辖权异议上诉停止审理。当事人在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而提出上诉时,必须等具备管辖权资格的法院对案件进行接手后,才能正常开展案件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对于复杂的、关系到实体问题定性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开庭审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开庭审理管辖权异议问题,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一般程序进行调查辩论,对与管辖权相关的实体问题进行质证认定,以实体内容推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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