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具有以下限制条件:
1、除非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2、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承包人只能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第三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第三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相关知识有哪些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该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总承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包人。
(一)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特征
1.主体是特定的。一般的,总承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从总承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两者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也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它们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主体,它们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建筑市场管理活动的纵向的行政关系。
2.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承、发包范围内的专业性建筑产品或建筑劳务。交易客体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或者从反面理解,交易客体不得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分包的部分。
3.最后,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它根源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地位平等。但实际中不平等的情况现实存在,不过这也恰说明,我们需要发展分包市场并对其引导、管理和监督。
(二)我国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现有模式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分包主要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以及两者结合的混岗作业三类。
1.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2.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3.结合两者的混岗作业。这种方式是针对前两者优缺点的相互补充。
(三)我国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的分包和转包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工程的承包方(含勘查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而转包是施工单位为了赢利的目的,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给其他的施工单位来承包,不对该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法律责任的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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