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建筑物的共有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8:52:25 51 人看过

民法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建筑物的特定部位作为所有权客体,这与物权客体应当是独立物的原则和“一物一权”的原则是完全不一致的。然而,根据社会观念,一座建筑物被分成几个部分是很常见的,每个部分都有自己的所有权。而且,不妨碍产权公示,对交易安全无害。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客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如下:

(1)它必须在结构上独立,即要区分的部分可以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区分和隔离。

(2)它必须是独立使用的,即要区分的部分可以用于生活、工作或其他目的。主要的界定标准应该是区分部分是否有独立的出入口。(3)可以登记为特定所有人的所有权客体。

阳台属于规划中的特定房屋,已按规划纳入特定房屋的买卖合同,应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完整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立在建筑物整体上的区域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是多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其自身的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一种权力的组合,而是一种独立、统一、完整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占主导地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专有权的,必须享有共有权和共管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类型:根据各国的实践和立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三种类型:1。指建立在纵向共有建筑物上的共有产权。纵剖式共管建筑是将一般的多跨、双平行建筑物分为若干户的建筑。这种形式区分了所有的建筑,不同业主之间的公共部分非常简单。除普通墙、梁、柱外,屋面、楼梯间、阳台均为分隔。除外围墙、梁、柱外,屋面、楼梯间、走廊均为分隔。外围墙和基座均以边界墙为界,属于各自的专有部分。因此,纵式共管建筑与一般的单门单院建筑几乎没有区别。纵向型共有产权与一般单一产权也没有什么区别。公寓所有权很少有问题。因此,这种类型的区分所有权并不是区分所有权研究的重点。

2。它是指建立在交叉共有产权之上的共有产权。共管建筑的交叉类型是指上下交叉层的建筑。例如,一栋四层楼分为四层,分别为a、B、C、D四人所有,这种形式的共管建筑,除了常见的墙、梁、柱外,还有常见的屋顶、楼梯、走廊、外围墙、底座等,横切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完全不同,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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