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局予以释放还要收监吗
在我国刑事司法程序中,检察院不仅拥有对案件进行审查批捕的权力,同时也拥有将已被解除羁押后的犯罪嫌疑人再度收监的权力。
然而,对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局立即将其释放的情况来说,并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仍需要再次被关押。
这个问题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关键步骤:
紧接着的调查追踪和最终的审查起诉。
首先,当检察院针对公安局提出的逮捕申请表示不予通过时,公安局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但为确保其不会逃离申办地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公安部门通常会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来暂时管控被告人。
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会持续推进本案的调查工作,力求追根寻底,明确案件事实。
一旦经过深入调查,公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案件事实且扎实可靠,便可再次向检察院递交逮捕申请,或自行提起审查起诉,由检察院对此案的法律效力重新进行评估判断。
若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则需再次被收押。
但是,若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实属无端指控,且现有证据尚无法确证被告人有罪,那么该案可能被撤销或暂停调查环节的同步进行。
同样重要的是,即便检察院开始着手处理相关案件,但若判定证据不足以支持对被告人进行起诉,则会发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至此,犯罪嫌疑人无需面临再次被收监的风险。
因此,检察院拒绝批准公安局的逮捕申请后,犯罪嫌疑人究竟是否需要重新被关押,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调查进展及其最终的处理决策,而检察院对案件的决策则具有决定性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不批捕公安取保候审还会到法院吗
检察院不批捕公安取保候审一般不会到法院。除非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法院决定逮捕。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局予以释放还要收监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n(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n(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n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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