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后,是需要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的。如果有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赔偿相应的损失。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包括以下: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了补交租金以外,还应当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一、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赔偿损失
合同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后,如果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一般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违约责任有哪些法律特征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由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这种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违约责任尽管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但是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仍有一定的任意性,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事先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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