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妙兴从上世纪90年代初至案发,曾先后担任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镇长、党委书记、新长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1998年,上海普陀区长征镇政府与镇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上海市普陀区长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以集体资产实物出资共计人民币2亿元注册成立新长征集团,王妙兴为法定代表人。
检察机关查明,1994年至2007年间,王妙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侵占公司财物,并收受贿赂。在这段时间内,他在土地转让、项目开发、公司改制、股权转让等过程中大肆敛财,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大量流失。
据检方指控,2004年9月,王妙兴利用担任普陀区长征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新长征集团转制期间,以划转误入款等名义,陆续从新长征集团及由他控制的长征镇政府所开设的集体经济账户中划转9700万元。该款项在新长征集团转制评估时,未被列入评估资产。
2005年12月,他又擅自指使新长征集团财务人员,将上述9700万元加上产生的利息,划入新长征集团开设在长征信用社的账外账户予以隐匿,由其个人控制。直到上海市普陀区纪委调查新长征集团账册后,王妙兴才将这个账外账户及相关资产上交长征镇政府。
1998年11月,王妙兴在长征城乡公司与上海嘉定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开发某小区地块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增加1000多平方米工程,并接受贿赂款100万元。
2001年初,上海金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顾某为承接长征镇相关土地开发项目,提议王妙兴入股。此后,王妙兴委托他人转交入股款40万元。2002年至2005年间,他先后收受顾某给予的红利136万元,并得到股本金返还款80万元。
2002年,王妙兴在长征城乡公司与广东省汕头市升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地块及开发权转让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两家公司分别获得600万元、1000万元补偿款,并先后收受升平公司总经理袁某贿赂款250万元,收受嘉泰公司董事长徐某贿赂款200万元。
2005年10月,新长征集团完成第一次转制后,王妙兴陆续缴纳了部分个人受让股权款,但仍有178万余元未缴清。2006年6月,他在担任上海真北商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授意财务人员用虚构策划服务费的名义,以支付开票税金并以支票套现的方式,从真北公司等处套取现金186万元。王妙兴将其中178万余元作为个人缴纳的受让股权款,分两次支付给长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余款7万余元则供自己使用。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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