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6日6时许,年近不惑之年的江苏海门农民李x萍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本乡一中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西侧接口处上斜坡时刹车不及,车身上跳失控,李x萍因此倒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后经查,李x萍系未戴头盔且又无证驾驶。李x萍死亡后,他的父母与镇政府交涉,认为女儿的死亡虽然是未戴头盔且又无证驾驶,承担主要责任。但另一个原因是因路面严重凹凸不平,又有坡度,从而导致刹车不及,车身上跳失控而发生事故。作为修筑路面的刘浩镇政府也应承担事故的责任。要求被告刘浩镇政府赔偿人民币201531元,并要求其赔偿精神抚慰金。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李x萍的父母及李x萍的丈夫、女儿将镇政府告上法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庭查证:事发地段是该镇的娱乐路与中心路的交叉路口,因娱乐路路面低于中心路,故在二路的接口处存在长90厘米×高20厘米的斜坡。导致李x萍所驾车辆刹车不及,车身上跳失控而发生事故。被告镇政府辩称,上述发生事故的道路系镇政府为便民所建村级中心路,其东头与南北公路接口处有90厘米×高20厘米落差的斜坡。该路没有具体设计标准,但管理不存在任何瑕疵。受害人李x萍在驾车时无驾驶证且未戴头盔,疏于对路面观察,车速过快,应负事故的全责,镇政府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李x萍无证驾驶且未戴头盔,行驶时疏于对路面情况观察,上斜坡时车速过快以至于失控,这些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镇政府系中心路的修建出资人和实际管理人,对斜坡的存在及对行驶安全的影响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此,被告镇政府应予赔偿的部分为上述损失的10%,即人民币15180.25元。鉴于被告镇政府修建道路是出于社会公益目的,并无从中获益的意图,加之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在于受害人李x萍,故四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于3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海门市刘浩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x萍的父母及其丈夫、女儿人民币1518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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