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权被侵犯经济赔偿如何举证
居住权遭受侵犯的,居住人可以按实际造成的损失主张赔偿,居住可以提供同类房屋承租的租金、房屋物品损毁的照片、视频等证据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什么是居住权
首先,居住权是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一种,属于益物权。
其次,居住权的效力。
居住权人对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人对住房的某一部分享有居住权的,可以使用该住房的公用部分。
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应当保障居住权人的这一权利。
居住权是一种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居住权设立后,该住房的所有权人如发生变化的,并不影响居往权的存续。
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遗赠设立,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设立。
当居住权正式成为法律规定后,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居住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主要指未成年的居住权人己独立生活);
(3)约定的居住权解除条件成就的;
(4)居住权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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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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