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有什么特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9 11:23:23 200 人看过

1.从犯罪客体来看,主要是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方面的犯罪,比如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2.从起诉对象看,自诉案件多数是性质不太严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于公诉案件较小的案件。国家将追诉犯罪的权利交给被害人.等自己行使,不但不会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且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可以使国家侦查机关和提起公诉的机关集中力量打击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更为合理的分配。

3.从诉讼程序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承担诉讼。自诉案件一般有明确的被告,案情比较清楚,情节相对简单,无须专门的取证手段和侦查措施,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能力自行提起诉讼和支持诉讼。如果案情复杂需要专门的侦查手段,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能力查清案情或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的,不宜作为刑事自诉案件。

一、侮辱罪能公诉吗

对于侮辱罪,可以提起公诉。行为人犯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一般应该自诉。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否可以自诉

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能属于自诉案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侮辱、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属于第一类自诉案件,但是有可能符合第二和第三类自诉案件。即(1)属于轻微刑事案件;(2)或者被害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4日 10: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婚姻自主权相关文章
  • 刑事公诉权是什么意思,公诉案件有哪些特点
    一、刑事公诉权是什么意思刑事公诉权的意思是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主动追究犯罪,请求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并处以刑罚的一种诉讼权力,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具有专属性,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检察机关所独有的权力。具体地说,刑事公诉权的内容包括国家公诉机关对被怀疑有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或不应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条件且有必要进入审判程序时,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公诉权的存在和运作就是国家意志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表现。要想这种国家意志得到正确行使,刑事公诉权必须受到合理的制约。刑事诉讼由传统的仅注重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向在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基础上实现被害人、被告人权利与国家利益的平衡转变。在这一过程中,公诉权作为国家权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公诉案件有哪些特点公诉权具有两个方面的内涵:1.实体意义上的公诉权,即犯罪侦查权。2.程序意义上的公
    2023-03-27
    185人看过
  • 公诉案的诉讼特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三)审查程序不同。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
    2023-03-25
    242人看过
  • 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
    一、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如下:1.表象的合法性;2.案件类型的集中性;3.当事人双方关系的特殊性;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要完成整个诉讼的过程,证据的形成、诉讼的进程都需要相互之间的配合来完成,因此原、被告双方的关系一般为近亲属、同学关系或者是生意上有合作关系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往往在事前进行合谋,导致查处难度大。4.抗辩过程的弱化性。抗辩过程的弱化形是指庭审中抗辩双方对抗性弱甚至不存在实质性对抗。抗辩过程的弱化形源于行为人事先恶意串通的对诉讼结果期望的实体指向的同一性。二、虚假诉讼罪能取保候审吗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虚假诉讼能不能申请取保候审,要依据犯罪情节而定,如果是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取保不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是可以取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
    2023-04-26
    348人看过
  • 自诉案件罪名都有哪些什么叫自诉案件
    一、什么叫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二、自诉案件罪名都有哪些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1、轻伤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8、
    2023-03-26
    440人看过
  •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是什么?有什么特点呢?
    1、侦查阶段(公安阶段)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3。审判阶段(法院阶段)。(1)侦查阶段(公安阶段)从人被捕到案件移送检察院,称为侦查阶段,一般为三个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一个多月和逮捕两个月。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通过公安部门的调查,找出案件的来龙去脉。(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起诉部门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这个阶段通常是一个月到一个半月。检察院审查案件后,会出现三种情况:1。如果确定案件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2、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如果认为案件证据不足,确凿,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部门重新调查。(3)审判阶段:(法院阶段)现阶段,人民法院审查提起公诉的案
    2023-08-06
    373人看过
  • 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点有哪些,具有什么特点
    构成要点:(一)作案时间要素(二)作案空间要素(三)案件相关人要素(四)案件相关行为要素(五)案件相关物要素特点:(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一定的构成要素,尽管刑事案件各不相同,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的结构基本相同,其中,犯罪行为是构成要素中最核心的内容。一、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
    2023-03-15
    64人看过
  • 在我国劳动关系案件不能上诉有什么特点?
    一、在我国劳动关系案件不能上诉有什么特点?1、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属于一审终审的案件不能上诉。这些案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再审。2、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要是案件不能够上诉,当事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为自己争取权益,为此在面对不需要上诉的案件,可以第一时间进行处理。二、上诉的流程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
    2023-04-29
    435人看过
  •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
    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特殊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人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社会成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可以是直接受害者,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为了维护国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将侵犯公共环境利益的人推上被告席。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目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和不特定大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和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和最终裁决不要求发生损害事实。只要能根据相关情况合理判断社会公益可能受到侵害,就可以提起诉讼,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可以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免受违法侵害,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和重要,因为一旦环境受到破坏,
    2023-02-19
    419人看过
  • 人身自由权有些什么特点
    一、人身自由权有些什么特点人身自由权特点有:1.人身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2.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3.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对应的人身自由权亦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4.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权的时候,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人身自由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二、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构成要件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构成的要件:1.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2.有损害结果。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规定犯罪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
    2023-06-06
    95人看过
  • 招摇撞骗案件特点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一、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二、刑事案件审理时间一般是多久?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
    2023-03-25
    298人看过
  • 自诉案件的优缺点分析?
    自诉案件是指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譬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自诉案件在法学领域称不告不理,即如果被害人不起诉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对其进行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的范围(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构成这类自诉案件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需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另一方面,被害人在行使自诉权时,应当履行举证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刑事诉讼法》
    2023-06-30
    434人看过
  • 什么是自诉案件什么是公诉案件区别
    一、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是什么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有以下八种情形:(一)故意伤害案;(二)非法侵入住宅案;(三)侵犯通信自由案;(四)重婚案;(五)遗弃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二、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
    2023-03-13
    263人看过
  • 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有哪些特点?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具体如下:1、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还应作出不起诉决定;2、怀疑不起诉,对于二次补充侦查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3、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理的犯罪,不告诉或者撤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怎么样的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一)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
    2023-07-07
    331人看过
  •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特点
    非诉案件的执行有以下特点:第一,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第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由于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经过行政诉讼,因而其执行有别于人民法院对经过行政诉讼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第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人也可能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最高法院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
    2023-06-06
    447人看过
换一批
#结婚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婚姻自主权指的是拥有自由结婚和自由离婚的权利。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离婚自由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必以他人意志为转移。但婚姻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 更多>

    #婚姻自主权
    相关咨询
    • 自诉案件的条件是什么自诉案件的特点是什么自诉案件的特点是怎样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一.自诉案件受理的条件自诉案件的特点是先起诉、后立案。自诉案件的受理即立案。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如果掌握过宽,则可能使大量一般纠纷涌入刑事诉讼程序,发生滥用自诉程序的情况并招致各种不良的后果;而后果掌握过严,就会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刑事控告权,造成告状无门以至于激化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 重婚罪为什么不具备自诉案件的特点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6
      重婚罪不具备自诉案件的原因: 1、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对重婚罪却不能,也无法进行调解,法律也不允许进行调解。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在起诉后宣判前,可以随时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重婚罪的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不能进行和解。 3、自诉案件,在宣判可以撤回起诉,而重婚罪却不允许自诉人撤诉。 4、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反诉,而重婚罪被告却不存在反诉问题。总之,重婚罪不具备自诉案件的任何一个特点,既然
    •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审理特点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3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行和解是当事双方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对于当事人达成自行和解协议或者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确属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应当允许。对于自诉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原因,不是出于自愿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凡自行撤回自诉的案件,除有正当理由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
    • 自诉案件的代理与公诉案件的代理相比自诉案件的代理有哪些基本特点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15
      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在自诉案件中,诉讼代理人接受自诉人的委托,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代理制度。自诉人应与诉讼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载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间等重大事项,代理权限中应特别注明代理人有和解权、撤诉权、如没有特别写明的,应视为诉讼代理人无上述权利。自诉案件的代理与公诉案件的代理相比有以下特点:(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委托诉讼代
    • 自诉案件审判程序有哪些特点,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3-10-10
      自诉案件的犯罪性质一般不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在审判程序上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是: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不再进行判决。但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不适用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