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诉讼地位是怎么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0 19:10:24 316 人看过

在我国,目前的医疗机构多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单位。这三类法人当然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但现实生活中,还有其他几种情况,比如:

(1)医疗机构若系有登记证书的法人分支机构,则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否则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作为诉讼主体;

(2)医疗机构承包科室的,仍应以医疗机构作为诉讼主体;

(3)医疗机构邀请外院专家到本医疗机构进行会诊、手术等医疗行为,外请专家均以邀请医疗机构名义对外行医,或者外请医疗机构均认可外院专家系为该医疗机构行医,应以该邀请医疗机构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外请专家和外院为共同诉讼主体;

(4)个体诊所,应以登记的业主为诉讼主体。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不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是行医资质的证书,而非诉讼主体的证明材料。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责任,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1、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2、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性

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如按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对于患者显然过于苛刻

3、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损害发生时,因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的存在,即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从而减轻或免除被害人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加害人负责无过错的证明责任,在法理学上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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