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执行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8: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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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文号:保监厅函[2004]153号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10日
生效日期:2004年08月10日
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执行<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监发[2004]6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短期健康险产品和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及信用保险产品在向保监会事前备案后,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在开办此业务时,无需向当地保监局进行事前备案,只需在开办此项业务后的7日内,向当地保监局进行事后备案即可。
二、投资型、理财型、分红型保险产品在向保监会事前备案后,拟开办此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开始销售相关产品的同时,应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当地保监局应当对其销售条件及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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