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都有哪些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7 15:52:22 347 人看过

根据《浙江地税纳税服务规范(2.3版)》的规定,现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包括限时办结类和即时办结类两类。

(1)、限时办结类

限时办结类优惠办理是指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享受,主要包括: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省政府政策性综合文件中列举的房产税减免规定。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类型: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2、承担政府任务;

3、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4、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

(2)、办理所需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附件2);

2、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3、与减免理由相关的资料: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或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2)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应提供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不需要提供具体材料,只需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发文字号);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承担公益职能的证明。

(4)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需提交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最近月份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报表等。

(二)省政府政策性综合文件中列举的房产税减免规定(仅适用房产税优惠减免):

1、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由于注重社会效应,投资额较大,回收期限较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三年内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文件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2、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技术改造投入大,短期内效益不明显,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3、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因一次性投入较大,投资回收期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4、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经税务机关确认,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抵债房产出租的收入,经税收管理权限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50号)

5、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节能、节水、节电等资源节约型企业,因投资较大,收回投资成本期限较长,企业短期效益不明显,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84号)

6、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投入大、产出低、利润薄,占用场地大,对经认证的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7、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对集团总部所在的行政办公用房和占地自引进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8、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自引入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

9、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因开办初期投入大,培植与发展阶段经济效益较差,自新办之年度起三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10、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企业,因购置专用设备资金额较大,负担重,购置并实际使用的次年可给予适当减征房产税的照顾,减征金额不超过购置设备金额的30%。

文件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0〕30号)

11、对经认定属于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3年内给予房产税减免照顾。对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区内的新办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对省内企业迁入集聚区内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度应纳房产税有增加的,自新认定之年起,3年内对其房产税的增量部份给予减征照顾。

文件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产业集聚区发展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10〕456号)

12、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给予房产税减免优惠。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鼓励发展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示范区内的新办服务业企业),自新建或购入土地和房产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对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外的企业迁入区内并属于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在迁入集聚示范区之后,对新增加的房产在3年内给予减征房产税照顾。

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1]25号)

13、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给予减免房产税优惠。

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

14、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自新认定年度起3年内,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照顾。

这类规定主要是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减免的。主要的减免对象有因为天气原因的,有因为一次性投入比较大的,也有我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免的。主要是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的相应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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