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内容有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7:55:26 474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8: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共同犯罪相关文章
  •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处罚规定:
    信用卡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将被视为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的判断依据包括: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信用卡恶意透支最高将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限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限定了具体定罪量刑准则。北京海淀法院刑庭副庭长游涛解释,根据刑法限定,恶意透支信用卡5000元以上就构成刑法上的
    2023-08-18
    354人看过
  • 对《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
    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两高”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又一办理贿赂犯罪案件的重要规范性司法文件。笔者结合司法实务,谈谈自己对《意见》有关问题的理解和思考。一、关于《意见》的性质和地位《意见》不是司法解释,而是司法解释性文件,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一般认为,司法解释,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而何谓司法解释性文件,尚未见到有司法文件或者理论著述给出定义。笔者以为,司法解释性文件应是指与司法解释有相同性质,但不具备司法解释应有的制发程序、发文格式和法律效力等某些形式或实质
    2023-05-03
    487人看过
  • 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现将《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并对做好烟叶税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好烟叶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工作,认真开展对纳税人政策宣传和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正确执行烟叶税暂行条例及有关征税规定。地方税务机关要摸清烟叶生产、收购情况,了解纳税人的经营管理特点和财务核算制度,做好税源分析和监管工作。二、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地方,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与财政部门衔接,了解掌握烟叶税税源等有关情况,财政部门应予积极配合支持。三、各级地方税务局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征收管理,完善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表式样由各地自定),全面规范烟叶税征收管理工作。
    2023-06-07
    298人看过
  • 关于办理防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颁布日期:2003年0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防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9次会议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
    2023-06-11
    130人看过
  • 杭州市公检法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实施意见内容是什么
    一、关于罪名适用的问题行为人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意,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可以从借款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之间的差额大小、借款人实际控制资金的时间长短、资金的走向、违约情形产生的原因等方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况,判断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按照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行为人以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合同文书,制造资金流水痕迹,制造违约理由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从近期我市侦办的“套路贷”案件来看,以“车贷”、“房贷”、“校园裸贷”较为突出,现就这三类“套路贷”案件的定性定罪作进一步明确,具体如下:(一)“车贷”类“套路贷”案件。“车贷”类“套路
    2023-06-03
    56人看过
  • 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具体是什么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具体是什么?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
    2024-01-24
    321人看过
  • 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为依法惩治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盗窃、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至(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
    2023-04-25
    161人看过
  • 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第二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
    2022-10-20
    287人看过
  •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
    2023-04-25
    78人看过
  •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201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规范相关案件的审理。【内容】《意见》针对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等规定,分别从正确把握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明确认定标准和明确管辖原则四个方面,对办理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要求,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要正确把握严格依法办案、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以及执行宗教、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理,要结合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并严格区分宗教极端违法犯罪与正常宗教活动的区别,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
    2023-06-11
    135人看过
  •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虚假诉讼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
    2023-08-12
    250人看过
  • 关于管理层收购若干法律问题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企业改革面临着许多机遇和挑战,管理层收购应运而生。管理层收购已经成为改革背景下的一个亮点,它是实施产权制度改革的一贴良方,是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的理想选择,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有效途径,是企业家价值的最佳实现通道,是企业留住高级人才的金手铐,是激励内部人员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革企业经营状况、促进企业发展的内在原动力。一管理层收购概述管理层收购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管理层收购最后成为了英国对公营部门私有化最常见的形式。在美国,由于管理层收购于当时盛极一时的杠杆收购紧密结合,从而得到了空前发展。在中国,管理层收购萌芽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当时管理层收购只是默默进行。十五大之后,四通集团于1999年率先开始探索管理层收购,成为我国管理层收购热潮中的第一个吃螃蟹者。①随后,从美的到万家乐,从恒源祥到丽珠,管理
    2023-04-23
    9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
    2023-05-02
    280人看过
  • 办理受贿刑事案件案件若干问题解释
    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
    2023-06-11
    438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参加人的犯罪意思互相沟通,而加功于他人犯罪的,即使没有与他人沟通也能成立某种共犯,... 更多>

    #共同犯罪
    相关咨询
    •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17
      第一条关于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 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有哪些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7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
    • 涉及诈骗刑事案件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什么样的?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3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
    • 审理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问一下关于数额巨大的是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