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为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人,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开设赌场罪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开设赌场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可以构成我国《刑法》当中的开设赌场罪,一般应当由人民法院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点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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