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若干问题初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20:22 423 人看过

正当防卫作为刑法规定的排除违法性的事由,是刑法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时,在来不及得到及时的公共权力救济时,不得已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其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自卫行为。但正当防卫并非如法律规定如此完美,在具体运用时不可避免的会面临一些问题,诸如,防卫的时间限定问题,对象问题等等,本文笔者主要从正当防卫的对象,时间要求,以及不法侵害是否有防卫权问题来做一些浅显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时间防卫对象不法侵害

引言

正当防卫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意为阻却行为违法性的事由,从外观表现看,正当防卫完全符合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但却缺乏社会危害性这一成立为犯罪的最终实质依据,因此,立法者为鼓励民众同犯罪作斗争的勇气,明确规定行为不违法,从而为他们排除了后顾之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而又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的紧急人身权利,刑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性暴力犯罪的,采取正当防卫的造成不法行为人伤亡的,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也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对于后者特殊的正当防卫似乎并无太大争议,关键在于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正当防卫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本文将对此予以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防卫时间问题

紧急情况下无法律,当一个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正当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而又难以得到国家公权力的及时救济时,法律往往会让位于现实的利益。在此情形我们要让他严格遵守法律的一般性规定,已经过于苛刻了。但正当防卫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采取的,因为它牵涉的另一个主体的生命权的问题,不容轻视。因此,法律严格限定了正当防卫的采取时间为在不法侵害发生时,即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也就是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但究竟怎样认定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是否以侵犯他人法益已经开始为标准,刑法学界争论很大,主要有直接面临说、进入侵害现场说、着手说与综合说等观点,①(注:参见赵秉志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25页以下)笔者认为采取综合说比较合理即原则上以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为准,但当法益面临被侵犯的紧迫危险性时,也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笔者之所以赞成此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1)进入现场说强调以犯罪人进入到现场为标准来作为不法行为的开始标准,但行为人进入了现场到实施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我们很难判断行为人究竟是要实施犯罪还是其他,很难判断行为的方式,而此时实施防卫行为似乎不太适时。因此,该说侧重保护了防卫人利益,但忽视了犯罪人的一些的权利。有其不合理性。

(2)直接面临说强调要直接面临不法侵害人时才可以开始防卫行为,这是不利于保护防卫人利益的,可能等到直接面临时,往往会来不及防卫就已经遭受侵害了,此时,在时间要求上过于苛刻,不利于正当防卫的实施。

(3)着手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时难以认定怎样才算着手,而且对于一些突发性的犯罪,往往从着手到行为的结束需要的时间很短暂,而此时要求犯罪人开始着手才实施防卫行为似乎不妥。只有在那些有预谋的,有计划的故意犯罪中采取着手说比较适宜。

(4)综合说恰好解决了上述观点的不足之处,即原则上以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作为不法行为开始的标准,但当法益面临被侵犯的紧急危险时,可以采取防卫行为。这既有利于充分保障防卫者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犯罪人的一些应有利益,因此比较合理。

基于此,笔者认为采取综合说比较适当。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18: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防卫相关文章
  • 当前法医鉴定体制若干问题探讨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深化,传统的体制所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和司法体制改革中令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司法界和法学界的聚焦下,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正在摩擦与碰撞中前行,在探索与思考中深入。本文试图从较为常见的人体损伤法医鉴定入手,探讨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我国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司法鉴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法对诉讼、仲裁活动中所存在的某些待定事实,进行鉴别和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根据检验和鉴定内容的不同,分为不同的门类,其中对有关人体损伤的法医,是司法鉴定实践中的一个主要类别。据我市统计,法医鉴定的数量约占整个司法鉴定业务量的80%.我国的现行法医共有四类,即公检法在其自身设置的鉴定机构和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中公检法系统
    2023-06-06
    466人看过
  • 对正当防卫一些问题的理解
    结合我国97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的概念以及其构成条件、防卫过当和无过当防卫作了阐述,并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如:不法侵害的理解、防卫过当的条件、无过当防卫的适用条件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无过当防卫二、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关于正当防卫,我国新刑法第二十条分三款进行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较旧刑法有可了以下变动:1、增加了保护利益的内容,扩大了
    2023-05-05
    340人看过
  • 浅谈正当防卫中的几个问题
    通过对刑法条文的理解以及刑法案例的了解,我从两个方面谈论一下对正当防卫的看法。一、从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关系中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都是将不法侵害是否结束作为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标准。但我们也不能忽略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在时间上的联系:要实施正当防卫就必要有不法侵害在先,因此决定二者在时间上是顺延的。正当防卫的时间起点可能在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终点以前,也可能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时间终点重合,甚至可能在不法侵害行为时间终点以后。因此,只从不法侵害一方面可能不易对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进行区分,而要从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两个角度进行区分。例如,抢劫中,被害人一直被暴力挟制,被害人只有在抢劫完成,侵害人放松警惕后才有可能实施防卫,保护自己的财产。正因如此,要从防卫人的角度进行考察:其一,实施防卫可排除危害状态或者减少危害程度;其二,防卫行为从一开始实施就一直连续不断地进
    2023-06-01
    297人看过
  • 正当防卫是否涉及担责问题?
    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使他人停止违法侵害的行为,给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权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权受损害的,是否如何承担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权受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
    2023-07-01
    190人看过
  • 与正当防卫相关的两个问题
    (一)特殊防卫。《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这是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突破。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侵害的强度极大,对人身安全的危害极其严重,而且具有高度的紧迫性,从而产生极大的危机恐惧感,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必须采取可能导致侵害者伤亡的暴烈的防卫手段才有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也就是说,这种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暴烈的防卫手段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是合理的、适当的。(二)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首先,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的损害。其次,在主观上当事人对其过当结果有罪过。应当指出的是
    2023-08-12
    443人看过
  • 民办学校破产清算之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引言自2002年12月18日《民办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的民办教育取得了较快发展,以江西为例,全省民办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达到6225所,各类在校生突破了120.7万人。1然而,民办教育蓬勃兴起的同时,也面临着发展的困境。近年来,因民办学校非正常终止造成的社会问题日益增多,尤其是民办学校终止后的清算问题。《民办教育法》虽然规定了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但对终止程序特别是清算程序如何进行未作规定,法院即使受理了又要面临程序操作问题。民办学校破产清算虽已纳入《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但民办学校具有自身特殊性,显然不能简单而机械地适用既有的破产程序,需要相关配套制度与程序的安排。2对该类案件的妥善处理,也成为人民法院不可回避的现实。本文意在通过对《民办教育法》与《破产法》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寻求民办学校破产清算之程序路径。一、关于民办学校之法人属性民办学校的法人
    2023-06-14
    98人看过
  • 怎样算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件有哪些,注意什么问题
    怎样算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属正当行为中的一种,所谓正当行为,国外一些《刑法》理论也称之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或违法阻却事由,它是指行为的外部特征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但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个人和社会有益。由于这种行为的实施,使正在发生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得以排除,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要件:第一,防卫目的正义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第二,防卫的针对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施,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暴力行为,也包括非暴力行为,同时,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现实性、紧迫性,但并不要求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第三,防卫的适时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在进
    2023-02-26
    171人看过
  • 贪污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论文关键词】贪污犯罪基本原因根本方法【论文摘要】贪污贿赂是伴随人类历史的社会现象,贪污犯罪的一般原因是掌权者在私欲的支配下以权谋私,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要从内外着手,一方面预防掌权者自私意识滋长,另一方面加强外部监督。这些措施的基础就是想弄清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轨迹。贪污贿赂犯罪是古今中外刑法的打击重点,惩罚和预防方法各有不同。目前,我国要加强廉政建设,遏制贪污犯罪行为,必须对贪污犯罪的原因及其它若干问题有一个深刻认识,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此类行为的对策,做好预防工作。在我国,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变,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1.贪污犯罪辐射规律自古以来,贪污犯罪发生的地区和部门都有一定的规律,有学者将其称之为辐射规律,他们讲的辐射规律实质,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这个特定时期贪污犯罪走
    2023-06-03
    88人看过
  • 行政主体若干问题探析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在我国行政法学界,行政主体概念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间,人们普遍认可的说法是: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我们使用的“行政主体”概念与日本等西方国家所使用的“行政主体”概念有所区别。他们所使用的“行政主体”,通常仅限于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者还包括非国家的公法人,如公共组织、公团、公库、公共会社等,而不包括作为政府部门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具有下述特征:其一,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一般社会组织、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行使行政职权,从而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其二,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虽然能行使行政职权,但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从而不能作为行政主体。其三,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023-06-13
    174人看过
  • 强制拆迁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空。【关键词】强制拆迁;执法主体;裁决;行政法律关系。【全文】强制拆迁若干问题探讨冯其江强制拆迁,也称强行拆除。一般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而由有关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强行予以拆除的执法行为。一、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可见,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有两个:人民法院及有关执法部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宜为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人民法院现有的力量很难承担强制拆迁工作。同时,推给法院执行,还会影响、分散人民法院自身对刑事、民事及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
    2023-04-22
    132人看过
  • 关于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相关问题探讨
    一、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范围(一)不法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分析不法侵害属于违法法律的行为,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含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还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含有犯罪行为,而不包括违法行为。其实,不法侵害既有犯罪行为,也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同犯罪行为一样,都侵害了公民原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禁止公民进行正当防卫说不通。现实生活里公民也不能轻易分辨不法侵害属于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当不法侵害划分到犯罪行为中时,就不利于公民的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规定里的词语“不法”,也没有词语“犯罪”的概念,说明公民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并不针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它只针对那些具有紧迫性、破坏性、进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正当防卫可以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程度时,公民才能采用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不法侵害需要实际存在,当实际里没有不法侵害,但公民误认为有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就属于假想防卫。
    2023-04-28
    210人看过
  • 对建筑电气消防设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于现代建筑,消防是非常重要的,而建筑消防设计则是建筑防火安全十分重要的一环,而涉及及时准确的火灾报警,正确无误的灭火联动、安全可靠的消防电源等内容的电气消防设计尤为重要。本文以笔者多年的建筑电气消防设计经验,对建筑电气消防设计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一、客梯电源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条文,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故在一般的设计中,不论规模大小,常常将客梯与消防梯分开供电,笔者认为这不尽合理。从消防的角度考虑,在众多的用电设备中,客梯是非常特殊的。因为其既不是消防设备——火灾时必须确保供电;也不似普通空调通风设备——火灾时必须切除。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条文,在确认火灾发生后,客梯应先迫降至底层,然后再切断其电源。故客梯在确认火灾后的迫降运行过程中,其电源是应确保的。为此,笔者认为客梯应列为“准消防设备”。当楼内电梯不多且机房相邻
    2023-04-24
    288人看过
  • 防卫标准与正当性:一个法律问题的深入探讨
    正当防卫标准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同时又有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正当防卫可谓冰火两重天,稍微偏左则无罪是英雄,稍微偏右则是犯罪分子,锒铛入狱。因此,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在律师指导下积极主动的找出案件突破点,循序渐进合理合法地影响侦查机关、检察院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思路,以及在法院判决上拿到最优的判决结果。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
    2023-07-11
    182人看过
  • 法律视角:正当防卫的责任问题
    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采取手段制止非法侵害,从而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外,对正在犯罪、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需要赔偿吗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需要赔偿的特殊情形:1、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它们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2、针对侵害人以外的其他人防卫。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的,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难。3、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
    2023-07-10
    7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更多>

    #正当防卫
    相关咨询
    • 正当防卫致死赔偿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01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是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与公平原则为例外,因此以正当防卫作为免责抗辩事由,免除民事责任,从而不用赔偿。
    • 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问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7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25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1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
    • 打架致伤正当防卫的赔偿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9
      正当防卫下打伤人,只要不过当,就不用负什么责任。关键是要对正当防卫有一个正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