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信用社股权转让风险有哪些
1、股金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农村信用社的股金管理缺乏制度约束,仅在农村信用社章程的第三章对股权设置比例以及股金证载明内容作出一些解释,对股金的募集、登记、转让、转换、退股以及变更管理等缺少规范化、制度化的相关规定。
2、股金管理存在错位现象。农村信用社由二级法人向一级法人过渡后,有的联社将股金管理放在负债部门,有的放在会计部门,有的则由会计、负债部门共同管理,管理的方式、方法和内容也不尽相同,究竟股金应由哪个部门管理、管理包括哪些内容、应怎样进行管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难以统一执行。
3、管理存在脱节现象。对于股东的入股,有的联社放在基层营业网点,有的放在营业部,统一法人后管理权限上交县级联社,但多数仍由基层社进行管理,由于没有统一股金管理的操作细则,在股金入股、转让等过程中存在着沟通不及时、信息不畅、权限不明、处理不当、效率较低以及重复入股等情况。
4、股权结构不尽合理。以新野县为例,目前,该县农村信用社2009年底前资格股已全部转化为投资股,法人股占比为42.89%左右,但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占比不高,大部分为自然人股,与农商行的要求仍有差距,股本金长期稳定性不能有效保证。尽快促进股权适度向法人集中,重点引导优质法人股东收购自然人股权是今后农信社完善股权结构的重要工作。
5、股金分红不尽合理。依据农村信用社章程规定,社员持所拥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股金分红时间多为次年6月份左右,因此分红的实际截止时间不尽相同,有的按照前一年年终实际股东人数进行分红,有的则按次年某日会计入账时点股东人数进行分红,不规范操作致使部分股东的分红权益受损。/6、股权转让手续不完整。目前农村信用社股金转让手续不完整现象较为普遍,法律隐患不容忽视。有的转让未提供配偶同意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有的法人股转让未提供法人单位有权机构同意出让股权的决议及有效的法人章程,有的转让协议书为别人代签,有部分转让先于理事会审批,有的股权转让未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审批,有的出让人的股权证书原件未收回等。
二、农村信用社股权转让风险如何防范
1、全面推进股权改造。有效落实好银监会下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全面推行建立股权委托代理制度,股份应分散到不同层面的股东,防止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
2、优化股权结构。一是提高法人股比例。确保新增加股东结构中法人股占比超50:6。二是引导部分稳定性差的股权向具备一定资金实力、有投资意识的股东大户转让,打破法人股只能向法人股、自然人股只能向自然人股转让的限制,缓解当前股金转让的压力,使目前过于分散的股权能够逐步趋于集中,增强外部股东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的关注度。
4、完善股金分红制度。要严格执行股金分红相关规定和程序,合法合规分配股金,确保股东权益。对以后年度股金分红必须在社员代表大会或经授权的理事会决议上明确股金分红的实际截止日,发生转让的要在转让协议上注明上年度股金分红权属,并明确股金转入对应的账户,避免股金分红产生权益纠纷。
5、引导股权有序流转。农村信用社应当确立正向的股权流转方向,促进股权有序规范流转。农村信用社应提供股权转让的意向信息服务,公布与股份价值相关的财务信息,制作统一书面转让协议格式文本,对股权转让行为中的股权受让方资格、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股权转让手续和协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将大额股权转让报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6、建立股权流转信息平台。农村信用社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机构章程建立股权流转信息平台,除按季向理事会和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股权变更行为,还应按月在联社信息披露公告栏公告股权流转信息资料。
7、培养合格战略投资者。一是允许并鼓励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具有银行经营管理优势的机构适当参股农村信用社,扩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控制和影响,改善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二是广泛吸纳资金实力强、对农村信用社发展前景看好、真正关心信用社经营管理的合格股东,减少“内部人控制”,增强资本约束。
8、加强信息披露,增强透明度。一是要通过《募股说明书》如实、客观地向股东进行风险提示,使股东了解入股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风险。二是将信用社经营情况向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使广大股东了解信用社业务活动信息。三是建立日常信息查询和社员代表大会质询制度,确保股东知情权。四是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制度,对信息失真、不按时限披露等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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