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交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时间期限是多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的期限一般为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待遇得以享受的前提条件,因此,劳动者应尽快完成工伤认定程序,以便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待遇得以享受的前提条件,因此,劳动者应尽快完成工伤认定程序,以便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也应积极履行职责,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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