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与过失致人死亡之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5:31:09 479 人看过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两罪的主体均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过失。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交通肇事罪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案情如下:甲在社区倒车时未发现车后有乙,倒车后把乙撞死,此种情形应认定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事实上,该两罪具有明显的区分界限,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与过失致人死亡的一般情形都是很容易区分的,本案中笔者认为对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首先,需要认定的是居民小区是否属于公共道路交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居民小区属于半封闭式场所,小区内的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就同时具有了通常“道路”的概念和性质,因此,在小区内发生了车辆撞人事故,首先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而过失致人死亡没有地点、范围的限制。

其次,如何确认两罪所侵犯的客体?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两罪在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时,侵犯的客体是重合的,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范围不限于人身伤害包括财产等。具体到案例中,甲行为导致的后果时乙死亡,出现被侵犯客体的重合,不宜作出区分。

最后,从两个构成要件的不同之处不能明确区分该两罪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涉嫌构成的罪名?

该两罪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也均变现为过失,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形,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后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后果发生,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相同的,就案例中所述的情形来说,甲没有意识到乙从后面出现,倒车导致将乙撞死的结果。属于典型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如果甲看见乙正在车后,而轻信能够避开乙,最后导致将乙撞死,就应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综合犯罪构成的要件来看,一行为一结果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如何定罪?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一行为一结果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有具体罪名的,以具体罪名确定适用的刑罚,没有具体罪名的,适用类罪。因此,案例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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