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作为单务合同的对立体,是一种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合同形式。
它赋予合同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其利益平衡。
相对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受到对方的追究。
在这种合同形式之下,权利和义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互依赖性,从而确保了合同的顺利执行。
然而,并非所有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同样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
这类合同只由一方负担给付义务,而无需获得对方权利的回报。
常见的例子包括赠与合同,赠送人只需履行交付赠品的义务,但他/她并不享有任何权利主张;
相反,受赠人拥有接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却无需承担任何必须予以偿还之债务承当。
此外,无偿借贷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也是单务合同的典型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并不是基于某一特定因素,它们实际上取决于是否存在当事人双方的对等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意味着双方都需要为达成合同目的付出努力,因此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
而单务合同则仅仅由其中的一方履行义务即可,无须牵涉到对方的权利主张。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双务合同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则不行。
其次,在风险负担方面,双务合同中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义务时,其应当被免除原有义务,相应的合同权利也应消失。
此时,当事人既不再担任合同义务,亦无权利向对方提出支付请求;
相比之下,单务合同并未涉及此类复杂的风险负担问题。
第三,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二者产生的法律结果存在差异。
在双务合同中,除非违约方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否则非违约方可请求违约方继续履约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在特定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非违约方甚至有权解除合同;
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以上述方式行使权利的情况。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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