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公益拆迁向商业拆迁的转移,拆迁户和开发商的矛盾、拆迁户和地方政府的矛盾便不断出现,并日趋尖锐。据建设部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上半年因征地拆迁而到建设部上访的人数有4026批,计18620人,其中集体上访905批、13223人,个人上访3121批、5397人,不到半年的时间就超过2003年3929批、18071人的全年上访总量。2005年,郑州市受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件52起,相当于前三年的案件总数。面对急剧增长的房屋拆迁纠纷,我们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其具体表现为:①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不到位,导致拆迁户利益受损失,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因拆至贫,失去原有的生存基础。这是引发拆迁矛盾的最直接的原因。②拆迁户得不到行政与法律方面的有效的保护,相反,他们发现自己可能是处在拆迁人、行政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的共同对立面的位置上。从制度上讲,这是引发拆迁矛盾的最根本的问题。③一些地方政府建设规划部门随意改变规划,造成居民不能回迁。这也是造成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虽然建设部2003年以来相继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但拆迁矛盾未能得到缓解。其原因,一方面是各地未能严格执行这两个文件,另一方面则是这两个文件作为部门规章,在规范拆迁这个如此复杂的利益关系上的效力层次不够高。
二、房屋拆迁行政复议中若干法律问题
(一)拆迁许可证颁发前的听证问题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由于拆迁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在颁发拆迁许可证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但拆迁主管部门往往担心,一旦告知听证权利,可能会造成利害关系人阻挠拆迁的行为,因此往往不积极或有意忽略这一法定程序。
(二)关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认定问题
根据国务院、省、市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如何认定上述文件在实践中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应当是针对该项目出具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应当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政府关于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其他批准文件不能代替。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具备对该项目的批准内容以及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文件,均可认定为具备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能否将政府关于下达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及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作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问题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践中对于接受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问题,认识不一。我们认为拆迁单位既然系受委托人,就应当以拆迁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无需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四)关于分户评估的问题
实践中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往往是因为对拆迁评估价格有异议。在签订协议之前所作的评估往往是整体评估(或称分类评估),即首先确定一个基准价,不同楼层的评估价格再乘以楼层系数。此类评估过于粗泛,很难让一些室内装修较好的被拆迁人满意。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了整体评估和分户评估两种形式。虽然拆迁人可能会因为评估费用方面的考虑不愿再进行分户评估,但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如果出现拆迁当事人对整体评估(分类评估)结果有异议,达不成协议的情况,要进行分户评估,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
(五)受理裁决申请前的听证程序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该规定能够使裁决部门通过听证程序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具有共性的问题,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主要原因,也便于双方当事人沟通,消除分歧。虽然河南省目前尚未制定出具体标准和程序,但参考外地的做法,未达成协议人数的比例一般规定得较低,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拆迁项目总户数200户以上的,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占总户数的10%我们建议省建设厅应尽快制定出符合我省实际工作的标准,以便于规范相关行为,解除群众的疑惑。
(六)核实补偿安置标准的责任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只要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没有异议,我们认为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并不以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为标准,只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包括有记录的异议,如记录在调解笔录上的,均应视为当事人有异议。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该评估结果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拆迁管理部门则有义务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
(七)强制拆迁决定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对城市房屋拆迁复合行政行为应当分别受理
248人看过
-
房屋拆迁如何进行行政复议
381人看过
-
审理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如何实现
332人看过
-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复合行政行为的处理,应如何进行?
76人看过
-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初探
242人看过
-
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复议案
326人看过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
房屋拆迁不提起行政复议能拆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28如果您不复议或起诉,可以拆迁,参考如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
-
拆迁案件行政复议有哪些内容?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26被拆迁人起诉拆迁主管部门,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来承担,行政机关有义务在诉讼中举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其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无需原告证明被告的行为违法,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因此,被拆迁人起诉拆迁主管部门,应由拆迁主管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未经行政裁决能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吗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
-
房屋拆迁行政复议前置的问题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房屋拆迁行政复议事项在哪申请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20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日内补齐。
-
房屋拆迁损失能不能起行政复议?河北在线咨询 2021-11-19强制拆迁房屋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证、执照、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四)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