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午生与常德卷烟厂、张斌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8:03:39 202 人看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吉中民二初字第24号

原告王午生,男,汉族,1953年4月18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吉安市分行内退干部,住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5号,身份证号:362401530418051。

被告常德卷烟厂。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西段199号。

法定代表人曾献兵,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峻玮,该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兰志龙,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斌(又名张彬),男,回族,1967年7月2日出生,常德卷烟厂职员,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430号,身份证号:432401670702003。

委托代理人刘丰贵,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王午生与被告常德卷烟厂、被告张斌因借用黄洋界雪景120反转片发生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原告王午生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午生借给被告张斌一张黄洋界雪景120反转片,因张斌将此反转片遗失,被告张斌赔偿给原告王午生人民币10000元,双方已履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931元,由被告张斌承担。

三、原告王午生放弃对被告张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常德卷烟厂不承担责任,原告王午生放弃对被告常德卷烟厂的诉讼请求。

五、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谌学珺

代理审判员周以发

代理审判员肖童亮

二○○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赖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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