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公司诉陈某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0:21:56 486 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某工业(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2005年6月30日,原告作为劳务使用单位,被告作为劳务人员,案外人某劳务输出服务中心作为劳务输出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劳务规则,该劳务规则约定劳务人员是与劳务输出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之后,三方多次续签劳务规则,最后一份劳务规则约定的劳务期限自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2008年3月31日后,被告仍在原告处工作,但三方未续签劳务规则,原、被告间也未直接订立劳动合同。2008年4月25日,原告辞退被告,被告于该日离开原告公司。2008年5月11日,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1,000元以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500元。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9月24日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一个月通知期工资960元,对于被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2008年4月之前的12个月应发月平均工资为1,601.05元。原告已支付被告至2008年4月25日的工资,并已经支付被告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800.53元。

被告在申请仲裁时并未要求原告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替代期工资,被告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亦未增加该请求。原告与案外人某劳务输出服务中心曾签订期限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的劳务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使用某劳务输出服务中心输出的劳务人员共140人(被告属于该140人的范围内),并约定合同服务费由原告通过上海某国内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已支付给上海某国内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相应的管理服务费。2000年8月10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某劳务输出服务中心驻上海办事处从事安徽省地域内劳动力输出活动。

原告某工业(上海)有限公司诉称,要求不支付被告一个月的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人民币960元。

被告陈某辩称,要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11,000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1,000元;判令原告支付被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替代期工资2,000元。

【裁判】

法院认为,2008年4月1日前,被告系作为劳务输出公司输送到原告处从事劳务活动的劳务人员,被告与劳务输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被告要求按其在原告处工作的实际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2008年4月起,原、被告未续签劳务规则,被告实际在原告处工作,原告亦支付被告劳动报酬,双方实际上系已建立新的用工关系。原告于2008年4月25日辞退被告,被告对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解除并无异议。被告作为非劳务派遣人员在原告处工作的时间不满一个月,现原告已按被告平均工资支付被告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故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1,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另要求原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11,000元,但原告并不存在拖欠被告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于被告的该请求,亦不予支持。2008年4月1日至4月25日期间,应处于原、被告为建立劳动关系的磋商期。在磋商期内,原告并无必须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不属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情形,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替代期工资的请求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无须支付被告未提前通知替代期工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潘某诉陈某《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简介

作为原告潘某的代理律师,在该案中获得了全面的胜诉,本来是一件很高兴的事,但却没有想象的那样,心里总有一点说不出的感觉。

在该案中,潘某作为购房人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履行了支付定金、中介费、担保费等贷款手续费义务。后因被告要求变更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并提价20万元。原告当然不同意被告要求,表示要按约支付首付款及办理贷款手续支付剩余购房款。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称,该房屋系其姥爷、父母出钱购房,原告无权处分,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后,被告将房屋交付并过户给原告。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接手该案后迅速让原告补齐证据,如房屋中介证人证言、中介与被告通话录音、原告与被告的通话录音等,特别是说服原告将首付款100余万元进行了提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原告将剩余房款一次性付清时,再次说服原告筹措资金,按法院要求支付房款。最终,原告获得了这份判决。

办案思路及心得

1、作为原告,当发生合同纠纷时,要适度改变原来合同的履行方式,而不是一味要求严格按合同履行。比如,被告不接受付款了,原告因发生纠纷担心付款后产生损失,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可以把应付款项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进行提存。而不是坚持有了判决或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付款。因原告原本计划银行贷款支付尾款,但法院基于在该案中保护被告及时获得房款,而要求改为一次性支付。原告曾一度坚持银行贷款,后经律师说服原告,原告努力把剩余房款改为一次性支付。最后来看,把首付款提存和剩余购房款一次性支付,成为该案原告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

2、虽然原告在该案中得到了支持,但在执行阶段,由于该房屋在买卖时,开发商还没有取得产权证,导致执行也非常困难,需要协调被告、开发商和房屋管理局等。因此,建议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买已有产权证的二手房。

3、对于被告,也想给出一些建议。在该案中,法官本来是倾向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让被告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我对此案的判决结果也是如此。

因为,起诉时原告毕竟只是支付了定金,没有支付50%以上的购房款,并且产权证还没有下来,一次性付款也非常困难。在我办案过程中,遇到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法院一般支持买卖合同成立,继续履行合同。如未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如一方要求解除,则一般会支持解除合同。但被告坚持解除合同,把已付款退还给原告就可以了。法官为此做了很多解释工作,以达成最终调解。之后,被告同意除退还原告支付款项外,再支付20万元违约金(其实,此时房价已比原来高出约50万元),但需要在半年内分几次付清。而原告提出如果支付违约金,不得低于25万元,并把已支付款项和违约金一次性支付。作为原告律师,也对被告做了详细的解释,建议同意原告意见,达成调解结案。最终因达不成一致意见,而由法官做出了最后判决,把房屋卖给原告。

因此,作为被告首先应该清楚因自己违约而应承担的责任,比如中介费、贷款手续费等应由自己承担而向原告赔偿。其次在庭审过程中,应该听懂法官说的话。再次,要适当变通,听取自己律师意见,而不是一味的坚持自己的意见,以达到减少损失。

裁判结果

一、原告潘欣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五日内给付被告陈柏衫房款二百一十二万元;

二、被告陈柏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二十号地四号住宅楼四层五单元零二号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原告潘欣;

三、驳回原告潘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2日 20: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经济补偿相关文章
  • 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诉陈某、上海某某器材厂股权转让纠纷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1537号原告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某某器材厂。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陈某、被告上海某某器材厂(以下简称某厂)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祝某某、薛某某、被告陈某(兼被告某厂法定代表人)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公司诉称,被告陈某系**A感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发起人之一,同时也是实际出资人,其他发起人均是名义持股人。2008年1月15日,原告与被告陈某签订《**A感光材料
    2023-06-13
    397人看过
  • 田某某诉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正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王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于2010年2月25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通知2010年3月19日继续开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某诉称:2004年11月,原告进入被告处担任客服专员一职。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自2008年1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2009年4月29日,被告与原告结算工资后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已从原告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但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12月至20
    2023-06-05
    477人看过
  • 殷某某诉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殷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原告殷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正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王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于2010年2月25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通知2010年3月19日继续开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某某诉称:2007年7月,原告进入被告处担任产品拓展部专员一职。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自2008年1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2009年5月22日,被告与原告结算工资后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已从原告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但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12月至
    2023-06-05
    479人看过
  • 李某诉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正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王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于2010年2月25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通知2010年3月19日继续开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8年3月31日,原告进入被告处担任开发工程师一职。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自2008年1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2009年5月22日,被告与原告结算工资后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工资人民币30,238.2元及25%的补偿金;缴纳2008年4月至2009年5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支付解除劳
    2023-04-25
    369人看过
  • 马某某诉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正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王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于2010年2月25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通知2010年3月19日继续开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2007年7月12日,原告进入被告处担任业务工作。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自2008年1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2009年5月22日,被告与原告结算工资后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已从原告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但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现请求法
    2023-06-05
    402人看过
  • 陶某某诉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陶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原告陶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正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王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于2010年2月25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通知2010年3月19日继续开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某诉称:2004年12月,原告进入被告处担任总经理秘书一职。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自2008年1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工资。2009年5月22日,被告与原告结算工资后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已从原告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但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12月至2
    2023-06-05
    192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j的行为。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更多>

    #经济补偿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经由第三方到某工作,而又被某公司辞退。找谁要辞退经济补偿金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5
      劳务派遣被实际用工单位解除退回派遣公司,是没有补偿金的,因为你的合同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实际上你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解除,只是用工单位把你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而已
    • 陈某锦离婚财产纠纷
      甘肃在线咨询 2021-01-28
      上诉人陈顺丽、陈应锦因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陈顺丽与被告陈应锦于2002年5月31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17日生育女儿陈燕钧。2005年9月2日,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
    • 某某辞职有补偿金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7
      一、员工主动辞职有以下几种情况,企业是需要赔偿的。 1、企业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过失行为,对员工造成伤害,(例如:企业在员工入职一月之后仍不给员工办理社保关系的,员工有权提出辞职并要求企业支付赔偿) 2、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企业也应当支付应该支付的补偿金。 3、员工因为在企业工作过程中造成个人伤害(例如工伤)不得不辞职,企业需要支付补偿金及相关费用。二、员工自动辞职,企业在以下
    • 杨某和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怎么处理
      山西在线咨询 2021-03-10
      上诉人杨某要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2011)安法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要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建高、被上诉人陈某翔的代理人陈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