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土地使用程序是指城市中工业、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住宅和公园绿地等建设用地的状况。反映城市布局的基本形态和城市内功能区的地域差异。城市土地在未经开发建设之前只具有自然属性,包括土地的肥沃程度、坡度大小、坡向、土地承压力和透水性等。
一、土地利益综述
开发建设提高了土地的使用价值,土地的经济属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城市的土地利用。一般说来,地价是随着离市中心距离的增加而降低,市中心区土地价格高,导致建筑物向高密度和高层发展,而城市外围地区地价较低,建筑物密度和高度也较低。但实际的城市土地利用除考虑地价因素外,政府还要根据环境质量、生活需要和发展方向做出规划,从而产生相应的城市地域结构和用地结构。
二、主观原因
政府畸形发展观。一些政府领导往往不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群众观,他们往往考虑的是在任期内的政绩和短期利益,都热衷于搞大开发、大建设。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所谓的“出让金返还”、“捆绑房地产项目”等手段,继续拼资源,由于低廉的土地取得成本不足以让企业的学会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工业企业用地宽打宽用,多用地、用好地。诱使一些工业企业想方设法受让土地,使用少部分囤积闲置大部分,一有合适的机会就变相转让。
政府职能缺位导致低效用地。虽然法律法规对土地闲置规定了处置的办法,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受地方利益的保护,政府职能部分往往不能很好地执行政策,同时也没有能形成一套有效的土地批后集约利用评价体系。虽然在供地环节对土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进行了形式意义上审查,但企业一旦取得土地后,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对是否达到必要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国土、建设、规划部门缺少必要的制约措施。
规划不合理导致低效用地。由于规划滞后、规划意识淡簿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建设存在规划布局不够合理的问题,一些边边角角的土地由于规划原因处于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状态,土地资产价值不能充分显现。一些地方由于只注重新城区的建设,导致一些区位条件好的旧城区长期得不到改造和利用。
土地一直以来都是国家最为宝贵的财富,想要合法的获得土地的使用全等等,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以及提交对应的材料证明等等。一直以来国家都在大力的提倡合法利用土地,不断的体现土地的价值,使得其更好的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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