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免费回收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回收土地使用权时,其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情况适当补偿。2、计划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伴随着资金投入,产生相应的附加价值,在回收土地使用权时,必须进行价值评价。新《城镇土地评估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3、在进行评估时,利用标准地价法,根据各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标准价格,通过修改不同类别和水平的标准地价,获得评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由于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一般以转让金的形式表现,分配用地的价值主要由前两个构成,土地的获得成本和土地的开发成本,分配用地是土地的话,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的获得成本。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征收土地收益金和适当补偿的依据。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须经以下程序:
(1)申请。由建设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拟划拨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审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组织商定用地补偿、安置或者拆迁安置方案。
(3)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4)划拨。由用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所确定的用地面积和范围,到实地划拨建设用地。
(5)登记。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划拨完成以上法定程序后,建设用地者即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划拨土地后,建设用地者就享有了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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