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阐述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要求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报酬及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企业,而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要求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报酬及提取方式。根据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与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有特别规定者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处理合伙事务,但不会执行这些事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 限 合 伙 人 不 执 行 合 伙 事 务 的 规 定 是 什 么 ?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普通合伙人取得经营事务不需要有限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包括: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包括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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