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关键是要正确理解《调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处罚和取缔无证经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无证经营活动。这里的“无证经营”不仅包括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无本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还包括有本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以及应当申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机构的经营。如新《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对分支机构的设立许可也有类似规定。因此,无证设立分支机构(所)开展经营活动也属于《调查办法》调整范围,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使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称”是指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分公司名称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未取得营业执照,以分支机构名义经营的,也包括依法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营业执照的,但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业务,分支机构的名称是什么?是否有必要在名称中加上“分公司”一词
事实上,《公司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并未使用“分公司”的概念,而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了“分公司”的概念,分公司是指公司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设立的营业机构名称不得含有“分支机构”字样,但应按分支机构登记程序办理登记。也就是说,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无论其名称中是否有“分支机构”字样,都属于分支机构。当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公司的名称,无论是否有“分公司”字样,都应当在其所属公司名称前加上。因此,“分公司名称”不仅包括名称中含有“分公司”字样的情况,还包括名称中虽不含有“分公司”字样,但以公司名称加上“营业部”字样表示其属于公司下属业务组织的情况,“服务部”等
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机构,未先登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行为,构成《查处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查处的无证经营活动,无照经营的处罚和取缔;未经批准的经营组织使用分支机构名称的,也构成《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查处的使用分支机构名称的行为;如果未经授权的经营机构不使用分公司的名称(如果仍然以公司的名义经营),则只会无证经营,而不会以上述分公司的名义经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对无证经营没有具体规定,但对以其他营业执照使用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名称的行为也作了规定。因此,本条与《查处和禁止无证经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属于条文重叠、竞合,但不存在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按照《查处和禁止无证经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进行处罚,不存在问题。同时构成无证经营和以分支机构名义经营的,分别适用《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同样的处罚只适用于法律范围最广的法律一次
在总局第83号令废止前,任何与新《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相抵触的规定将继续有效。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第32条规定了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处罚。其立法背景是,原《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没有对此类行为规定任何行政处罚,《无证经营查处和取缔办法》尚未出台。《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办法》、《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与本上位法相抵触,不再适用。
此外,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旧的《条例》均未将分公司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因此,将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视为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按照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显然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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