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2:02 364 人看过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管理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把购买条件,严肃购房纪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和销售工作审批、监督机构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市领导指示,成立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和监察小组,专项负责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和销售工作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二、审批、监督方式实行“三审一公示”。即在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房改办窗口接收购房者的申购资料,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对申购对象资料进行审查为“一审”;市房改办对申购对象是否购买了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进行审查为“二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对申购对象资料进行审查为“三审”。审查通过的,将申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南宁日报》刊登公示。在10日内被提出异议的申购对象,由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进行核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监察小组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审批及住房预售、销售全过程,包括审批资格、销售管理、房源管理、选房抽签、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及超标面积差价款收取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销售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按《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拆迁量不断增加,安置被拆迁户的住房较为紧张的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要优先销售给符合条件的被拆迁户并简化相应手续。

四、房源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要实行统一管理。发展中心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档案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资料档案,每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的面积、户型、套数、销售数量等都要登记造册。同时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资料管理,对申购对象类别、申购意向、户型面积等都要建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要把开发建设、销售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发展中心汇报,在销(预)售一个月前还要把房源的具体情况(包括楼盘地址、栋号、房号、面积、价格、数量等)上报发展中心,以便统一安排选房购房。

五、选房购房管理在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将采取排队、抽签的方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房购房,并把被拆迁户作为优先对象安排,具体优先方式由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确定。具体操作如下:

(一)发展中心根据可售房源情况,在南宁日报和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房改办窗口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信息,同时在开发企业售楼部公布该楼盘的栋号、房号、户型、面积、数量,并按申购时间先后次序、购房意向,有计划地向已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二)申购对象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发企业售楼部抽号选房。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落实好申购对象房源后,在开据房源证明给申购对象的同时,即可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协议。

(三)申购对象将房源证明交给发展中心后,发展中心根据申购对象的职务、职称,对选购住房在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开具《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对购房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申购对象持《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到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指定银行交款,存入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资金专户。

(四)申购对象凭房源证明、《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或《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及超标面积差价款缴纳收据、本人身份证、申购资料回执单等在10天内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五)申购对象要在5天内持《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签订购房合同。否则,作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相关部门退回已缴交的款项。若再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则需重新排队申请。

(六)申购对象抽签选房后,剩余住房继续按规定安排出售。

附件:1、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略)

2、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略)

3、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略)

4、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略)

5、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8: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购房合同相关文章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若干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关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若干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南宁市关于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若干办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精神,加强对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引导、管理、服务,加快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现制定如下若干办法。一、目标任务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劳动力资源状况,确定每年新增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的目标任务。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一)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府推动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的要求,取消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各种限制,支持、鼓励企业
    2023-06-10
    225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南环字〔2007〕208号发布日期:2007-10-22执行日期:2007-10-22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专题研究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注意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反馈。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及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符合法定程序。二、局行政处罚工作,由局政策法规科统一管理。三、对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原则上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调查取证。四、执法人员调查环境违法案件时
    2023-06-06
    424人看过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改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单位:《南宁市改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南宁市改制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试行办法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的精神,实现“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改革目标,逐步建立以市场化为取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以贯彻工资指导线为主要内容、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决定形式和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体系为指导的工资宏观调控新模式,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一、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的定义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市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范围内,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体系为指导,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决定形式,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率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
    2023-06-10
    230人看过
  •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试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5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十二月四日南通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工资分配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欠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包括法定劳动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又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欠薪预警,
    2023-06-10
    439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确保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宁波市三区实施安居工程的若干政策规定为确保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下简称三区)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用好国家住房建设贷款资金,加快解困解危进程,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原则实施安居工程,按照“政策扶持、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原则,共同解决住房困难户的居住困难。二、对象和范围凡1994年12月30日前在三区居住,并具有城市常住户口,人均居住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住户,为首期购买安居工程住房的对象。三、安置标准根据三区2000年住房发展规划和小康住房目标,住房困难户的安置标准一次到位,一般按3口之家建筑面积55平方米或按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四、实施政策(一)属安居工程的住房,政府按行政
    2023-04-22
    137人看过
  • 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市建委《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物价局、市建委拟定的《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二月十九日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列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执行规定的建设标准,并按规定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核定、监督、管理,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县(市)物价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基准价格由市、县(市)物价部门以小区(
    2023-06-10
    73人看过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
    2023-06-05
    412人看过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施。长沙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和原则(一)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建立与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政府指导下组织建设的向中低档经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微利住房。中低档经济收入家庭的划分由市政府确定,每年公布一次。(三)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原则是:在政府组织指导下,采取优惠扶助政策,扩大住房金融服务,降低住房价格,提高住房质量,力争到本世纪末使全市人民住房达到小康居住水平。二、发展经
    2023-06-10
    78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231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申请和审核,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七月六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申请和审核,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均应按本实施办法进行预售申请和审核。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核发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三、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标准按照本市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规定执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开工登记,预搭楼盘表。五、
    2023-06-10
    195人看过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我市自1993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已有3689个单位(含城区、县)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为26.71万人,覆盖率达到74%.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归集管理上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全面建立,全市尚有9.52万名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未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二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公助部分没有到位或不足额到位,特别是县财政没有安排或不足额安排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积极性;三是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为了更好地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要从法制和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高
    2023-04-22
    410人看过
  •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济政发[200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意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供必要的资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应当制定、组织实
    2023-04-24
    323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甬政[199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宁波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的管理,保证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外执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所外执行,是指对已经决定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未送劳动教养场所之前,经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在非劳动教养场所,由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教育管理的一种方法。已在劳动教养场内实行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外执行,仍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应组织公安派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所外
    2023-06-10
    134人看过
  • 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二月三日泰州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当事人居住条件,依据《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是指专门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市区被拆迁当事人(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市计划、规划、国土、公安、财政、税务、物价、民政、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区经济适用房建设应按国家规定的政策供应国有土地,市建设行
    2023-06-10
    90人看过
  •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丰台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现印发《淮南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省发[2002]8号)精神,全面推进淮南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请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指导思想: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富民强市”主题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新机制,用2—3年时间,粮食购销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粮食关联企业规范化、重组、搞活,建立新的运行机制,使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2.目标:2002年至2003年,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减员分流工作;积极推进企业战略重组,加快组织形式创新和产权制
    2023-05-07
    358人看过
换一批
#购房指南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购房合同本质上是房屋买卖双方就交易行为达成的一致合同,是双方的共同的意思表示。购房合同的内容主要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买方何时付款,卖方何时交房等。购房合同的作用是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交易顺利的情况下,双方凭借购房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更多>

    #购房合同
    相关咨询
    • 关于印发《居民经济适用房申请报告》的通知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4-06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书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我是公司和职工,工作多年,由于收入低,一直没有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北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中央的政策好,是北京市的政策好。看到最近发布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
    •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条例第二条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 南宁市房屋销售企业自建房屋销售管理办法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1-27
      工具/原料电脑、网络。楼盘基本信息。方法/步骤一、打开浏览器,在百度搜索的地址栏输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单击“百度搜索”。二、在搜索弹出的结果中,选择“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三、进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后,找到“网上服务大厅”模块,单击“商品房预售信息查询”。四、在弹出的页面中,出现搜索栏,可按“预售证号”、“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城区”几
    • 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是什么,经济适用房的贷款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11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基本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南宁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
    •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1
      杭州市余杭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一、为保障余杭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z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z2007{258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