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所有权由谁负责掌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6 02:12:38 192 人看过

一、城市土地所有权由谁负责掌握

城市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土地所有权确权要提交什么资料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三、土地所有权的特性是什么

土地所有权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特定性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禁止性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权属的稳定性

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n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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