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限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30 19:42:45 244 人看过

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由原先的保护部分人身权和人格权拓展为保护人身权和人格利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怎么样的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已经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确定,已经由原先的保护部分人身权和人格权扩展为保护人身权和人格利益,因为我国法律已经有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准确界定,所以本文将以该解释简单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颁布的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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