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亏切错的是卵巢,如果把肾切错了,不是要人命吗?医生怎么一点责任心都没有?”5月20日,受害者曹某说起自己左右卵巢被切除的事还很惊恐。
近日,玛纳斯法院一审判决某医院赔偿曹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
2001年1月5日,42岁的曹某感到下腹部疼痛,去玛纳斯县某医院检查得知左侧卵巢发生病变,必须进行手术。当天曹某就在医院做了卵巢切除手术,7天后出院。2004年4月,曹某又因下腹疼痛再次入住这家医院,一检查还是左侧卵巢发生病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这是怎么回事?左侧卵巢不是早已切除了吗?这时曹某才知道,自己右侧卵巢3年前被医生误切了。无奈中,曹某接受了病变的左侧卵巢切除术。事后,曹某认为医院错误地切除她没有病变的右侧卵巢,导致2004年4月又做了第2次手术,两次手术与其失去两侧卵巢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医院对曹某病历中“左”和“右”有涂改的地方表示认可。2008年10月21日,曹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昌吉回族自治州医学会审查认为,由于医院提供的曹某住院病历不真实,故作出终止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当年11月24日,曹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曹某双侧卵巢缺失与医院的诊疗处置严重错误有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曹某为三级伤残;曹某后续医药费用60936.2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由于向原告曹某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未能严格把关,导致手术操作严重失误牞造成原告右侧本不该手术的卵巢被切除,对此被告负有完全的责任。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曹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
一、案件主要事实
项某是某公司办公室的一名行政专员,从事公章管理工作。在与前妻杜某登记离婚后,项某与公司内一部门经理谭某结婚。徐某是该公司的一名办公室职员。一天,徐某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一篇文章,文中写到:“一个姓项的男子为了和公司的一位谭姓经理结婚,抛妻弃子……”。该文中人物姓氏、工作情况、家庭情况与原告项某、谭某身份信息基本一致。现该文章已删除。项某和谭某认为徐某写的文章有损自己的名誉,并给自己的精神带来了负面影响,但徐某却并不承认,二人将其诉至法院。两原告诉请:徐某侵犯了名誉权,应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以及为了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被告徐某辩称,本文属文学作品,不能将小说人物与现实混同,不承认侵犯原告名誉权。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以二原告为原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文章,文中人物姓氏、工作情况、家庭情况明显指向二原告,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项某跟前妻杜某离婚与原告谭某有直接联系,亦无证据证明公司因原告谭某的关系而重用原告项某的事实。原告项某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离婚的起因以及是否为过错方,被告在文中主观臆测原告项某为与原告谭某结婚而抛妻弃子,和公司重用项某是因为谭某的关系,无任何事实根据,系被告的主观臆想,损害了二原告的名誉。即便被告的陈述全部或者部分属实,被告的行为也构成了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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