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厂将全部资产整体划拨给**集团公司债权人诉请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996年12月12日,XX银行与XX厂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XX厂愿意就本金1028万元及利息和有关费用向XX银行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为自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
1999年12月26日,XX银行和信达合肥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信达合肥办事处,并向化工厂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化工厂在转让通知回执上盖章确认。2000年1月19日,XX银行在《安徽日报》上发出公告,通知化工厂、XX厂其债权转让和担保权利转让事宜。
1997年11月,根据XX市人民政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文件,XX厂的全部资产整体划拨给**集团公司,XX厂成为**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企业。1999年以**集团公司为发起人成立XX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将XX厂经评估确认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负债作为**集团公司的出资投入到XX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合肥办事处向安徽高院起诉,要求化工厂偿还本金及利息;XX厂在1028万元及其利息的范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集团公司在XX厂承担担保连带清偿责任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安徽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信达合肥办事处诉请。
**集团公司、XX厂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无偿接受连带保证人全部资产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企业因全部资产被整体划拨而变更产权关系后,无偿接受企业的公司将所接受企业的全部经营性净资产及相应的债务作为自己的出资组建其所属的新公司的,应在接受原企业资产的范围内对其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药集团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其在企业重组的过程中无偿接收了保证人的全部资产。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XX厂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对外作出承担连带保证的承诺,在其主体资格不灭失的情形下,本应当独立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XX厂后因政府企业合并重组的原因,其所有资产被**集团公司无偿取得并以出资的形式投入到XX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集团公司享有股东权益,而XX厂仅作为**集团公司的全资附属企业。即**集团公司无偿接收XX厂的资产,既未对XX厂原有的债务进行处理,又未征得债权人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的情况下,对XX厂的资产进行了处置。此举已经严重侵害了XX厂债权人的利益。故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集团公司对XX厂的债务在其接受资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集团公司因此败诉。
-
第三人物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57人看过
-
雇员因工受伤 雇主和直接债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03人看过
-
受让个人独资企业应否对企业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75人看过
-
共同借款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09人看过
-
破产案件中,担保人清偿全部债权后能否受偿
490人看过
-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58人看过
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更多>
-
-
受让人有哪些连带清偿担保担保人的信息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13如果连带清偿有多个担保人,则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连带债务的成立条件有: 1、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债务标的必须相同; 3、两个以上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具有相同的目的,债务人之间必须有连带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一债务
-
债务人不能清偿时,丁是否可以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4先看D选项”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并不一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向连带担保人追偿,首先,也就更不可能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了。本题中,在债务人不履行时,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确定不管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基本当事人还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一种分类。连带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丁根本就不是此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丁出具担保函保证甲公司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以要
-
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应当如何划分呢?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8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没有约定保证范围的都是连带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
-
雇员在安全生产事故中遭受损害,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09(一)、农民工可以侵权为由,要求雇主与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第2款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为农民工索赔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理解该条款时,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