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类型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所提供的网上支付服务是网上支付的一种。网上支付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某种数字金融工具,发生在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的金融交换,而实现从买者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由此为电子商务服务和其它服务提供金融支持。
通过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的支付则是由非银行机构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服务,支付平台通过向提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或虚拟账户,满足客户的收付款需要。考察各支付平台所提供的网上支付服务,大体上分为支付通道服务模式和支付平台账户服务模式。
(1)支付通道服务模式
网上支付的电子信息必须通过支付网关进行处理后才能进入银行内部的支付结算系统,从而完成安全支付的授权。支付网关是互联网公用网络平台和银行内部的金融专用网络平台之间的安全接口。在这种服务模式下,支付平台只作为支付通道将客户发出的支付指令传递给银行,银行完成转帐后再将信息传递给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将此信息通知商户并与商户进行账户结算。以首信易支付B2C支付服务为例,其《B2C在线支付服务协议》中约定由首信易支付向签约商户提供网上安全支付服务和提供在线查询服务。网上消费者在首信易支付的签约商户下订单并选择首信易支付作为付款方式后,直接链接到首信易支付的安全支付服务器上,在支付页面上选择自己适用的支付方式进入相应的银行(银联)支付页面进行支付操作,然后首信易支付将网上消费者的支付信息传递给相关银行,由银行实行冻结、扣帐或划帐并将结果信息传至首信易支付和网上消费者,首信易支付再将支付结果通知商户,支付成功后由商户向网上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并通知商城,最后由各个银行(银联)通过首信易支付向交易成功的商户实施清算。
(2)支付平台账户模式
支付平台账户服务模式下,用户须在支付平台开立一个以电子邮件为名称的虚拟账户,并可以对账户进行充值、使用该账户进行收付款,这与活期存款账户的功能十分类似。用户可以通过支付网关在银行账户转帐结算完成收付款,也可以仅在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之间转帐结算完成收付款。支付平台也可能参与到交易中来,通过提高交易付款的安全度来促成交易。不论是转帐结算还是参与交易,支付平台都以用户的虚拟账户为中间点,支付过程必须经过虚拟账户。
例如使用上-海快钱的用户必须以电子邮件在其网站上注册用户,各种快钱业务都是通过这个虚拟账户展开。其中,网上付款和网上收款只涉及到款项在快钱账户之间转移,不涉及银行账户变更。账户充值、账户提现和支付网关业务则必须通过银行的支付网关实现。如果
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时充当交易的信用中介,则其付款流程会与网上交易紧密结合在一起,根据卖方的履约情况向卖方划转买方的所付款项,如支付宝。在此流程中,客户和商家都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立账户。客户在向商家购物后,商家将客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信息传送给第三方平台请求支付,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客户发出支付请求,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连接到开户银行进行支付。支付确认返回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后,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商家客户已经付款。商家向客户发货,客户收到货物并验证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者再将货款转入商家在支付平台开立的账户中。
根据以上对两种服务模式的分析总结,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主要提供三种服务,一是根据客户指令完成收付款;二是向交易双方提供增强交易可信赖度的中介服务;三是向客户提供可储值的虚拟账户。第一种服务中,支付平台是结算服务者,第二种服务中,支付平台则是暂时保管货款的第三人,第三种服务中,支付平台提供了类似活期存款账户的服务。因此,三种服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支付平台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不同。
在支付过程中可能会有五方当事人:资金划拨人、资金划拨人开户行、收款人、收款人开户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其中,资金划拨人及其开户行、收款人及其开户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在实践中较为明确,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自身的法律属性及其与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目前仍不够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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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平台承担的责任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22评定为“A”类的支付机构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以与银行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协议自主约定由支付机构代替进行交易验证的情形,但支付机构应在交易中向银行完整、准确发送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商户名称、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等交易信息;银行应核实支付机构验证手段或渠道的安全性,且对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不因支付机构代替验证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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