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mie168.com2005-11-10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应如何确认参保人员的医保缴费年限,业内人士说法不一,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制定规章,统一办法。
我国医保制度改革模式完全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基本精神、原则,各地、市、州(县)自行制定实施方案。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医疗保险又属新生事物,在制定实施方案和操作运行中,大都持谨慎态度,注重自我保护,政策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各地对参保人员医保缴费年限确认不同,据初步了解,目前医保年限的确认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
1、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全确认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2、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按比例折算后确认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3、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确认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4、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确认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5、医保视同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分开计录。
7、转出地医保实际缴费时间转入地不认可。
到底该怎么办才合法、合理,才能理顺医保年限的确认、续接工作,才有利于我国医保事业有序、健康、快步的发展呢?笔者认为:应研究出台行政规章,统一年限处理办法,至少一个行政省区内必须一致。
二、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应全部记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认可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的规定,它是我国社会保险方针中一项基本政策,各级政府或部门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对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可,是对国家从《劳动保险条例》至今,系列劳动工资、福利待遇政策的认可。遵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已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而社会保障这个系统工程,它本身是整体、联动的关系。
三、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医保采取分界认可。
遵照国务院规定,四川省从1996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从那以后,企业职工参保人员就有了“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记录。从1996年到各地医保启动,再到企业职工参保,这期间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是否计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也是一个值得探讨、严肃对待的问题。这段年限认可涉及的对象,基本上是企业职工和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从社会保险公平性、构建和谐社会角度来思考,笔者认为,各地可按医保启动和办理参保时间为界,确定是否认可参保者的视同年限。
1、医保启动属参保对象,且按期办理了参保手续的,参保前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时间可视同医保年限。
2、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限,属延迟参保、中断参保者,延期和中断时间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时间可不计为医保视同年限。
3、办理医保后,将参保者原视同年限按规定计入其个人信息,作为阶段性记录,以后的缴费年限只记录其医保实际缴费时间,并实行存在式合并计算的办法。
这样处理,可以激励人们参加医保,也不失公平。
四、异地医保实际缴费时间应记入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
异地医保实际缴费时间是否记入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和影响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灵活就业人员、外出务工人员续保的一大障碍。目前各地均采取封闭运行,转移后互不续接的办法,这种短期行为,虽然让一些地区暂时缓解了基金压力,但历史地看,两个方面已显失公平,一是让年轻力壮的灵活就业者、进城务工人员重新择业后,医保缴费和待遇双重吃亏,二是当他们年老体弱回到原地参保时,最终接收地无疑难以平衡收支,并且这些地方大都属于我国经济欠发达的西部。
为使职工在有序流动中医疗保险不受影响,笔者认为,至少在一个行政省区内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转出地原医保实际缴费时间转入地应认可,续保后实际缴费年限进行合并计算。其账户与基金转移办理,省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制定出一个操作办法(可按参保者在转出地累计缴纳统筹基金50%左右的比例划转),以便各地共同遵循。这样既打破了各自为政的管理,提高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续保积极性,又使接收地基金不易产生亏损,从而达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我国医保改革工作,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去探索、去创新、去完善,参保管理中,如何确认参保人员的医保年限,首先应引起我们医保管理者的共同重视,统一思想、下定决心,在政策上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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