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者负担原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18:32:06 293 人看过

“受益者负担”原则是从“污染者负担”原则发展而来。随着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消费型环境问题进入了视野。人们发现,一件产品的生命周期中,从生产环节,再到产品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都存在对资源和环境容量的占用和消耗,但没有被计入环境成本。

挂靠单位是受益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挂靠是指由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但为了服从管理部门对营运车辆管理的要求,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从事运输经营的活动。对外而言,挂靠人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内而言,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提供的是一种资质等级,车辆的真正所有人实属挂靠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在诉讼中应为共同诉讼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的复函》规定,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运营中取得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森林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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