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法院能否落实这三项补偿费,首先要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征地补偿收入和被执行人个人收入的具体数额。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的前提,必须是该收入名义上归被执行人所有。因此,为落实这三种费用,有必要对征地补偿的支付过程进行分析。
由于青苗补贴完全归被执行人所有,虽然青苗补贴属于村集体所有,但所有权属于村民。因此,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并支付青苗补偿金后,法院有权强制执行补偿金。土地补偿费的执行条件是补偿费权属发生变化。一般说来,村集体作出分配决定后,由于决议纯粹是意志的表达,不会立即导致土地补偿性质和权属的改变。同时,考虑到村集体也可以作出新的决议,依法推翻补偿费的分配,即使决议中明确了被执行人可获得的土地补偿费,法院也不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仍然属于村集体。但是,由于村集体依法作出的决议对村集体和村民具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排除该决议,法院可以根据分配决议冻结属于被执行人义务范围的征地补偿金。这是法院对债权人期待权的一种事前控制措施。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这种强制措施,因此在法理上应该予以允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村集体做出的新决议与后来的分配决议相冲突,法院可以在审查后解冻。此时,解冻的决定并不是基于此前冻结的根本错误,而是基于法律事实的变化。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已分配的土地补偿金。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对集体土地的处分作了强制限制,但征收集体土地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并不禁止。因此,村集体对土地补偿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其自主处分的合法性应当得到承认。土地补偿费的财产性质与其他财产相同,但由于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属于村集体,如果村集体不将土地补偿费分给住户,法院就不能强制执行集体财产,因为被执行人是村民。只有当村集体依法划拨土地补偿款,土地补偿款的权属和性质发生变化时,法院此时才能对土地补偿款采取强制措施。法院还有权执行直接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助。法院的强制执行与法律强制设立安置补助的初衷并不冲突。设立安置补助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农民这一弱势专业群体。执行的对象是农民个人,重点分析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和经济状况。现实中,大多数农民并不富裕,在他们失去土地后的一段时间内,安置补助对他们生活和工作的支持是可想而知的,因此不能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规范。法院立案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立案,移交执行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七日内不予受理。
2。执行人收到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在迟延履行期间承担债务利息或者迟延支付;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前,报告当前和一年内的财产状况。
3。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状况和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执行人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在调查执行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动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加盖印章。不方便加盖印章的,应当予以公告;有产权证的动产、不动产,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办理与被查封财产有关的产权手续,并同时办理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交出产权证书。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查封、扣押解除。
4。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的,准予达成,并附和解协议副本一份。没有书面和解协议的,应当将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附卷。在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经院长同意,可以予以拘留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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