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厕所算不算宅基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22:13:56 263 人看过

如果没有超出允许的宅基地范围,一般不会算作违建。

农村宅基地的违建判断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建筑面积是否超标、一个是建设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设厕所属于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只要有合法手续办理的建设许可,厕所自然也是属于住宅房屋的一部分,当然是可以建设的。但是厕所算作住宅的一部分,因此厕所的建设也必须同住宅房屋一起设计在合法的宅基地面积内,不能超出标准面积,否则也是可以算作违建的。

一、农村宅基地收回的规定

农村宅基地收回的规定如下三点: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如果你申请的宅基地已满两年却没建房,也将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土地登记。想建房子的时候,需要重新申请宅基地。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比如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移居境外后,就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原来在农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依然受法律保护。所以你可以一直使用房屋,直到房子自然损坏,但没有重建的权利。

3、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二、宅基地的特征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值得注意的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2、3款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亦可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这一规定沿袭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但现行《土地管理法》已将其删除。这些人如已加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其中一员,自可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否则,依我国《立法法》所确立的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的法治原则,这些人将无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就这些人已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自应予以承认和保护。

虽然《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这并不能说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就是农村中的户。该规定是出于宅基地管理的考虑,强调村民的一户与宅基地的一处相对应,是对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限制。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这里将土地利用用途作了限定,体现了用途管制的基本思想,但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仅表述为占有和使用,非如《民法典》上用益物权的占有、使用和收益,限制了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其他可能性。试点政策中,利用宅基地开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实际上已经脱逸出了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管制目标。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但宅基地无偿使用制度已经成为农村宅基地分配不均、批少占多等问题的制度性基础。《试点意见》指出,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以及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占有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宅基地有偿分配不会过度增加农民的负担。一则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二则收费标准的确立参酌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区位条件;三则就经济困难的农户还可结合扶贫政策给予经济补助,对农民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不能通过限制其法律权利的行使来实现,而应当采取政策扶持等方式。宅基地有偿分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没有实际需求的农户申请宅基地的冲动,提高了宅基地利用的效率。

(五)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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