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股权确认纠纷非常多,股权确认纠纷案件的处理有三个难点:一是公司法规定的阙如;二是司法理论的不统一;三是实践当中当事人操作的不规范。诉讼是解决股权纠纷的重要途径。本文就股权确认纠纷的解决的基本原则;分类;以及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此类案件的司法逻辑;法院判决中的股权确认的证据展开论述。
一、股权确认的原则
股权确认的司法活动是围绕着股权取得这个判断对象展开的。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下面几个原则可以是裁判的依据:
第一,利益平衡原则。
无论主张股权的还是否认股权的都是以自已的利益为出发,意图获得合法的或者非法的利益。面对利益的冲突和矛盾,法律要发挥其利益平衡作用,矫正失衡的利益关系,遏制非法利益的获取,维护正当利益的需求。
第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第三人属于外人,在公司利益体系中处于弱者的地位。
第三,交易的稳定,便捷和公平原则。
参与公司体系的每一个主体都在相互进行交易,通过交易获取利益,所以,股权的确认应当本着有利于交易稳定的原则,尽量不否定股权的存在;股权确认应符合交易的便捷原则,重视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尤其是在涉及第三人的时候;交易的公平原则要求股权确认要体现公平精神。
二、法院判决的思路
首先,找出股权确认的共性。除继承行为以外,所有的股权取得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旨在建立法律关系,以承受相关权利和义务,而这个目的的全部基础就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所以,股权取得的效果产生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来源于契约(除继承外)。将这个过程反过来表述就是:契约生效,则意思表示生效,意思表示生效则股权取得。这就是股权司法确认的共性。
其次,要找出股权确认的个性。
第一,要区别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确认之诉。内部关系的确权之诉应当坚持民法的真实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那新的真实意思,并据次此作出裁判。对外部关系的确认之诉应坚持商法的表示主义。由于内心的意思需要借助一定的方式外化,由于表意人的故意,过失,受胁迫等原因,这样就可能会产生内心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的情形。对于外部交易的第三人来讲,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为了交易的安全和便捷,法律支持第三人信赖外观意思,肯定依次而为的民事行为。
第二,区别善意之诉与恶意之诉。法官应当根据经验和常识注意识别诉讼背后的真相。
第三,正确认识股权取得各种方式的法律特点,做好法律的衔接。股权取得的方式有:设立取得,增资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转让取得,合并取得等。不同的取得方式的程序是不同的,不同取得方式的股权生效时间也不一样。
设立取得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订立合作协议,签订公司章程,向公司出资,工商登记,出具出资证明书,实际承受权利和义务。
继承取得要经历:承受股权遗产,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赠与取得要经历:签订赠与协议,公证(或不公证),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时间:发起设立的取得时间是公司成立的时间;继承取得股权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转让取得股权的时间是合同生效的时间;赠与取得股权的时间是赠与合同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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