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4 16:22:28 107 人看过

一、税务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特征与诉讼证据的特征是一致的,即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是税务人员在取证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取得的手段和程序是否合法。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这是证据最本质的属性。在实践中一般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以及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方面来考量证据的真实性。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是对证明案件事实材料的分类。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统一对行政执法证据作出规定,从现实的工作需要出发,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有必要参考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进行分类。因为税务行政执法证据不仅是税务行政执法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也是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据以支持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七类。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专门设立一章对证据进行了规定,该规则第二十七条关于行政复议证据种类的规定完全沿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也是税务行政执法的七种证据类型。需要注意的是,“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证据中特有的一种证据形式,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中没有这种证据形式,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到其特有的记录执法现场的功能。另外,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证据已经具有鲜明的特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未把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将其放在“视听资料”中进行规定,但是其在税务行政执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存在方式及取证手段都与传统的证据存在很大差异,值得税务执法人员予以足够的关注。

二、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8种: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于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本条复议前置的规定,依据的是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前置的规定已经被《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所废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7、工伤保险案件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本条复议前置的规定,已经被《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所废止;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8、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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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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