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三、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律师补充: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包括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屋等实物资产及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至于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虽然并未强制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只是规定法院可以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实务中,出于安全考虑及一旦造成损失的追责压力,各地人民法院通常会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等。另外,符合规定的担保公司等可以出具公司诉讼保全保函,当事人还可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申请保全的形式要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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