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一)当事人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本县、市教育发展的需求;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格的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证);
(五)符合《贵州省高中(中职)办学标准》;
(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申办报告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A4纸质1份
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筹设批准书?[示范文本下载]
同时提供复印件1份,原件1份,原件用于核对。
审批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者或者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
筹设情况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A4纸质1份。
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者或者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4
学校章程?[示范文本下载]
A4纸质1份
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者或者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5
首届理事会成员登记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A4纸质一份。
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者或者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
学校资产证明的有效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1、提供复印件1份,原件1份,原件用于核对。2、涉及资金投入的附带资金转入凭证。
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者或者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
拟任校长登记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同时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举办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者或者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办理流程
1
受理
2
受理
3
专家委员会评议
-->专家委员会评...
4
审查
5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2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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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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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所填信息规范、真实有效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专家委员会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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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作日
1.熟悉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比较系统的教育、管理理论知识和专业背景。
2.思想政治素质好,办事公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为人公正,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3.长期从事教育研究或教育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教育研究、管理经验。特别是在民办教育研究、管理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研究,并有相关研究成果的优先评聘。
4.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职业中学)的教师,应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具有师范专业或相关教学背景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培训机构)法人代表;曾获得州县及以上表彰,荣获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教学能手称号优先推荐。
5.身体健康,有参加相关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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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1、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受理;2、组成专家委员会;3、进行实地考察;4、形成综合评议意见。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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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符合法定标准,认定通过,同意颁证。
1、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2、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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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8280316/-->
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颁发统一制式的办学许可证
证照模板预览?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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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地点
黔南州政务中心综合窗口、黔南州教育局法规科
五、办理时限
1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黔南州教育局法规科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一)学校的名称、地址;(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八)章程修改程序。第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办学许可证;(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学校章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2
法定依据
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七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报有关行政机关审批:(一)普通高等本、专科院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高等职业院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报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普通初级中学、职业初级中学,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州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小学、幼儿园、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六)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章设立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n (一)筹设批准书;\n (二)筹设情况报告;\n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n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n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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