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可以立遗嘱赠予吗
鉴于有关房产尚处于拆迁阶段,尚未正式颁发房产证,然而当事人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已得到明确界定,那么这类情形便可合法设立遗嘱来进行规划安排。
当然,为了确保法律效力及遗嘱内容得到充分阐述,建议您尽可能细化相关细节。
继承人在拟定遗嘱时需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作为遗嘱人,其必须在有行为能力的状态下进行;
(2)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执笔书写,且签上名字,同时标明具体日期等信息。
若选择代书遗嘱方式,则应由至少两位见证人遵照法规定牢记清楚全部过程,然后由其中一位进行代书,并把相关时间,地址以及见证人名字都完整地标注出来。
此外,遗嘱人还需要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录音形式来确立口头遗嘱,同样也需要两名见证人在场监督。
待紧急状况解除之后,如果遗嘱人有能力使用书面或录音形式来创立新遗嘱,之前的口头遗嘱便失去了效力。
(3)遗嘱中必须为那些既无生活来源亦无劳动能力的人预留出必要的生活开支款项,否则此部分涉及到的遗嘱处置将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自然人依据本法规定有权设立遗嘱,对个人财产进行支配,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通过遗嘱方式把个人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任意一人或多人继承。
同样,自然人也可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据法律规范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安置房可以买卖过户吗
安置房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安置房都可以,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所以和购买的正常商品房是有区别的。如果安置房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就可以进行过户。安置房过户一般有时间限制。每个地方规定不一样,一般不满5年不能过户。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的区别
安置房被称为不完全产权房,就是指的它有完全的房屋权,但不一定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商品房就是完全产权房,也就是既具备完全的房屋权,又具备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2、质量上的区别
商品房的质量一般会比安置房好。
3、交易时间的限制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买到的是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
4、土地性质的区别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安置房可以立遗嘱赠予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n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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