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或者机构贷款支付利息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主要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一、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境外企业或者个人将自有资金贷款给境内企业,因其劳务的接受方在境内,应在境内缴纳营业税,如果其在我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没有境内的代理人,则境内受让方应作为该利息收入的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则应于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而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致。
通常情况下,对于利息的支付有两种方式:一是按年或者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这种情况下应于合同规定的付息时间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二是合同约定中间年度不需付息,于约定期限结束前进行一次性还本付息,这种情况下企业也应于所约定的到期支付利息时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
如果境内企业是向境外个人借款,则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该部分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于外籍个人从境内取得的利息所得需要在我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另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贷款利息应按次计算,将所取得的收入额全额作为计税基础,适用税率为20%,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这部分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到期应支付的款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明确界定为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因而,企业即使未实际支付,仍应按到期应支付时间即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时间确认扣缴企业所得税。这与居民企业的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是有差别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一百零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利息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即因利息而可能发生的营业税费用也不能扣除。此外,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利息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向境外企业支付利息是否扣缴营业税?
414人看过
-
支付境外借款利息代扣营业税吗?
459人看过
-
境外分支机构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111人看过
-
境外投资企业或机构的变更
358人看过
-
境内企业股权境外个人转让怎样缴个税
183人看过
-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支付方式
457人看过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仍然有权追讨债务。首先,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的,... 更多>
-
区内企业的外贸业务经营者如何向保税区进口货物向境外支付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30区内企业向区外销售货物,货物从保税区报关进口的,区外企业应当凭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和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其外汇账户中或者购汇向区内企业支付,不得直接向境外支付。区外企业可以提供区内企业正本海关货物进境备案清单的,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区内企业向区外销售货物,货物不进入保税区直接在区外报关进口的,区外企业应当凭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和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规定
-
区内企业的外贸业务经营者如何直接向保税区进口货物向境外支付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23区内企业向区外销售货物,货物从保税区报关进口的,区外企业应当凭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和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从其外汇账户中或者购汇向区内企业支付,不得直接向境外支付。区外企业可以提供区内企业正本海关货物进境备案清单的,可以直接向境外支付。区内企业向区外销售货物,货物不进入保税区直接在区外报关进口的,区外企业应当凭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和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规定
-
向境外支付利息什么时候代扣代缴税金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4如果是境外承担税金的话。外币乘以去税务局申报当天的汇率算出人民币金额,除以(1+6%)得出金额乘以税率,交所得税10%,交增值税6%,还有增值税附加,增值税额的百分比。
-
境内加工企业如何向境内申报外汇贷款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11经保税区管委会批准产品部分内销的区内加工企业,向境外或者区外的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自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的,贸易进口项下可以持《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账户余额证明、产品批准在境内销售的文件、境内销售合同、产品在境内销售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人民币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正本海关货物进口备案清单、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等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向注册地银行
-
企业有关统借统贷利息支付涉税法规问题的解析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6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关于统借统贷发生的利息到底在税务处理上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笔者对有关统借统贷的文件进行疏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统借统贷的利息的税务处理进行归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