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的产权是否完全属于户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21 04:08:33 397 人看过

关于安置房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并非总是明确无误地归属于户主。

其所有权的判定主要依据于国家相关部门所记录在案的安置房产权信息,这些信息均被记载于安置房登记薄中。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安置房本身是一种不动产物,物权的转移和公示都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进行登记,且最终的权力归属应以登记薄上的法律记录为准。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安置房的所有权并不完全等同于户主的个人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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