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材料怎样转化刑事证据
(一)实物证据的转化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实物证据既包括物体本身也包括物体的痕迹、气味,其特点在于具有原始性、客观性和稳定性。纪检监察机关在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时必定会附送涉案的赃款、账目清单及相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实物证据作为一种“哑巴”证据,易被替换及仿冒。因此,司法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实物证据不能不加分析的全盘接受,应当经过审查后进行转化使用。具体表现在:
1、形式上,应审查证据的来源及调取程序。如物证是否为原物,如原物确属不宜移动或者移动易损坏的,制作的照片、图像或复制物是否能反映原物的特征、与原物一致,是否附有制作过程说明及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制作人员)、见证人及原物持有人签名。如符合上述程序,则可以注明出处后直接使用。如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物证的调取程序,则司法机关应当重新履行调取程序,以使其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特征。
2、实质上,应审查证据是否与原物保持一致。如不能确定是否为原物或者与原物一致的,应要求实物证据的提供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可进行司法鉴定。
(二)言词证据的转化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鉴定结论。
1、鉴定结论是由受聘任或者指派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科学缜密地研究鉴别后作出的书面意见。鉴定人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因此鉴定结论比较客观公正,司法机关只需对其作形式审查,即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送鉴材料是否真实充分、鉴定过程是否合乎程序、鉴定依据是否准确。经审查,合乎程序的鉴定结论可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但应注明其来源和出处。
2、其余的几种言词证据均具有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受被调取人的心智、情感、所处环境及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的影响。因此,无论证据获取的程序是否合法,司法机关均应将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前述言词证据作为证据线索重新向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直接询问或讯问,重新制作笔录,不能将纪检监察证据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3、例外情况:嫌疑人、被害人、证人亲笔书写的自诉材料、证词,只要经过确认是本人真实意愿并制作核实笔录后,可以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使用。或者前述言词证据提供者在刑事诉讼期间死亡、下落不明无法向其本人落实的,如有其它证据印证,可以转化为控诉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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