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一般规定
概念界定
1.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2.房屋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农村房屋拆迁评估为征地公告发布之日)。拆迁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房屋拆迁估价时点。
3.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的有效期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
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1.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从业资格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从事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有经拆迁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出具估价报告或价格咨询报告。跨省市从事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当地拆迁主管机关依法备案。
2.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产生根据有关规定,估价机构的产生有三种方式,一般采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式,也可以由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采取投票方式的,根据投标结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范围的估价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估价机构。拆迁人应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采用协商或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的,可同时确定重新估价机构。
3.拆迁估价委托
同一拆迁范围内,一般情况下只能委托一家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在签订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合同时律师应核实如下内容:
3.1核实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委托范围是否是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3.3委托估价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
3.4估价的价值标准及估价方式。
3.5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提供方式。
3.6估价报告的交付日期。3.7酬金及支付方式。
3.8违约责任。3.9争议的解决方式。
3.10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
1.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工作的一般内容:
1.1核实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的资质、综合实力、社会信誉。
1.2对估价机构确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核实。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投票确定估价机构的,拆迁人有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的义务。而拆迁主管机关可对投票、抽签过程进行监督,并可以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基层组织等共同监督。
1.3对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1.4核实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是拆迁当事人。
1.5对估价报告的形式与内容进行核实。包括履行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的情况、估价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房屋拆迁估价时点及估价报告的有效期限以及是否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1.6对估价机构公示初步估价结果和送达分户估价报告的程序合法性进行核实。
1.7如委托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或异议的,协助委托人向原估价机构询问、申请复核,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评估。
1.8对委托人就原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律师可以协助委托人在收到估价报告、复估结论或重估报告后的1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1.9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是否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是拆迁当事人进行核实。
1.10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若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认为估价报告不合法、不规范、不合理的,由专家委员会指定其中一家估价单位进行再估价;而拆迁当事人对再估价仍有争议的,可以重新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为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注意事项:
2.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须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需资料,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
2.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将分户估价报告送交被拆迁人。
2.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委托拆迁估价,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2.4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处理好与被拆迁人的关系切忌态度生硬,不得授意评估机构作出偏离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
3.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注意事项:
3.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须充分调查候选估价机构的资质与信誉,调查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与拆迁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否是拆迁人,建议被拆迁人慎重选择评估机构。
3.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所需资料,配合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委托拆迁估价,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3.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拒绝评估或拒绝申请重新评估、鉴定的法律后果。
4.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为估价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注意事项:
4.1对估价工作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核实。核实包括房地产估价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是否有实地查勘记录、和被拆迁房屋状况的照片及录像;实地查勘记录是否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4.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接受房屋拆迁估价委托后,处理好与拆迁人、被拆迁人的关系,客观公正评估。未经许可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4.3核实委托人是否按照拆迁估价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估价,向拆迁人出具估价报告(包括分户估价报告)。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如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估价,或者估价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4.4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对拆迁人、被拆迁人就估价报告提出的疑问向其作充分解释,解释内容包括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4.5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专家委员会的鉴定工作,向专家委员会提供估价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及鉴定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4.6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律师实务教程(附《律师实务》音频下载)
律师实务简单地讲,就是指以律师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方式、步骤、技巧等操作性事务的总称,也就是律师执业的实际操作过程。律师职业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根据律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律师与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风雨同行,与人民大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增强须臾不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脉搏息息相通。律师在现今社会司法制度民主化的进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的发展状况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民主观念日益增强,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化、多样化,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也日益增强,法律服务的领域日渐拓展,法律保障的领域更加广泛,律师业务由恢复初期单纯的刑事辩护,发展到民事、行政、涉外经济、金融、房地产、证券、高科技、知识产权等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国律师已经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主体融入社会,律师职业也成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备的一种职业。因此,这必然对律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律师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有较高的法学知识、较强的业务技能和广博的知识储备。所以,为了满足即将跨人或已经跨人律师这一行业人员的需求及有关律师实务研究人员参考的需要,我们精心编写了这本《律师实务》。该书首先介绍了律师及律师制度、律师的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是对律师实务的阐述,其中包括民事诉讼的律师实务、行政诉讼的律师实务、刑事诉讼的律师实务、仲裁案件的律师实务、涉外案件的律师实务、法律顾问的律师实务、咨询和代书律师实务,《律师实务》为了提高广大专业律师的基本操作技能,用大量篇幅介绍了专业法律服务领域内的业务知识,还附录了最新的关于律师实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后向读者介绍了律师常用法律文书的格式。
第一章律师与律师制度第二章我国律师的法律援助制度第三章律师实务概论第四章民事诉讼中的律师实务第五章行政诉讼中的律师实务第六章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实务第七章仲裁案件中的律师实务第八章涉外案件中的律师实务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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