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2 08: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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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后,虽然真正侵害行为人只能是其中一人或一部分人,但如果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侵害行为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行为犯与危险犯的区别
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就为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犯罪结果的犯罪,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即构成既遂的犯罪,区别在于:行为犯只要作出法定行为就构成犯罪,危险犯的行为还要构成刑法规定的危险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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