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治疗中孕妇被注射禁用药品,责任归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8:11:32 348 人看过

问:一女孩,未婚先孕(两个半月的身孕),由于身体有病(宫颈糜烂),需要冶疗。由其男友母亲陪同去医院,男友母亲对病人说只是去消炎。医生在没有征求病人的情况下(其男友母亲对医生说过不要这个孩子,但没征得病人同意),注射了左氧沙星及其它对胎儿有极大影响的药品,造成的后果就是胎儿必须做掉。病人本人是要留下孩子的。这种情况谁应该负责,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答:应该是医院负主要责任,明知对方怀孕,却故意给对方注射有影响婴孩的药物。导致孩子必须拿掉。医院属于侵犯了该女子的生育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男友的母亲在未征得孕妇的同意,擅作主张,对医生说不要这个孩子,使医生给孕妇注射了对胎儿有极大影响的药品,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孕妇被“艾滋”医院赔3万

消费者吴女士在河北省张家口市某医院待产时,HIV血检初筛结果呈阳性。尽管此后经该市疾控中心复检排除了吴女士患艾滋病的可能,可吴女士因此遭受家人猜疑指责及亲戚朋友的非议,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医院赔偿吴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2011年4月1日,怀胎十月的吴女士入住张家口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术前经急诊室9项血检,显示其艾滋病抗体初筛结果呈阳性。主治医师为吴女士进行剖宫产手术后对其采取了隔离治疗,并告知其家人艾滋病产妇不得母乳喂养婴儿。这个消息很快扩散到吴家及其周围亲戚朋友和乡邻中间。因为新生儿不能母乳喂养,体质虚弱,夜里啼哭不止,给吴女士夫妇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夫妻关系也由此发生巨大变化,吴女士不断受到丈夫的猜疑指责,甚至提出离婚。

同年4月4日,张家口市疾控中心复检排除了吴女士患艾滋病的可能。吴女士认为,医院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为此,吴女士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

医院辩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诊疗常规的行为,也没有对患者造成任何人身损害,不存在违约行为。患者在进行治疗过程中,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必须做HIV抗体检验,在初筛阳性或者疑似的情况下,须告知患者采取措施,并报本市疾控中心确诊。医院认为,该院依照诊疗常规对吴女士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均是只针对吴女士而为,没有向任何第三人进行公布,因此不构成侵权。

桥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吴女士因分娩到医院就诊,双方已经形成医疗合同关系,由于医院在检查中的误诊,对吴女士采取病房隔离处理、向家属及产妇交代并给予回奶药等诊疗措施,医院医务人员违反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属于医疗行为过失,给吴女士产后的特殊的身体及心理状况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不良影响,医院应当赔偿吴女士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吴女士要求被告在报纸上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因误诊艾滋病的时间很短,仅仅4天,未造成经济损失和大的社会影响,对此不予支持。

今年6月,桥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吴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医院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该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释案

确诊前不得通知受检者

桥西区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分析说,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的意见》规定,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采供血机构或其他进行艾滋病病毒检验的机构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结果的标本应尽快送确认实验室确认。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应该在确诊后再告诉受检者及其配偶。本案被告违反了这一规定,在筛选后就告诉了家属,属于程序上的错误,应当承担因此给吴某造成的精神损失。

艾滋病传播途径的特殊性,容易使人对患者的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产生负面评价,所以社会上对艾滋病病人的恐惧、歧视普遍存在。一纸艾滋病检测报告足以改变一个人的生活,被误诊艾滋病本身就是对患者身心的极大伤害。本案中吴女士正处于刚刚做完剖腹产的特殊时期,除了担心自己,更担心孩子的健康,受到的精神煎熬比较常人又更加深重,所以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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