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国家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52:49 493 人看过

邮电部劳动工资局:

你局(1981)劳资字13号函收到。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规定,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我们认为,一九七九年以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5: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龄相关文章
  • 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劳动局关于一九五七年延期毕业的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技工训
    北京市、黑龙江省、河北省劳动局(组):关于一九五七年延期毕业的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技工训练班的学员,他们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意见,凡是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七年总周字27号通知的规定延期毕业和分配工作的,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列入在册职工,并且领取了工人标准工资时,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个别地区和单位没有这样办的,应当照顾全局,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纠正过来。其他年度延期毕业的上述学校和训练班的学员,其工作年限也应按上述意见办理。
    2023-04-22
    189人看过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技工学校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
    经与财政部研究,从一九八○年十一月起,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所属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试行班主任津贴。现将《关于技工学校班主任职责和试行班主任津贴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地方各部门及所属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也可参照办理。附:关于技工学校班主任职责和试行班主任津贴的暂行规定技工学校根据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应按学生班级设立班主任。原则上每一文化、技术理论学习班设班主任一人。为了明确班主任职责,鼓励教师做好班主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按照择优任用的原则,班主任应挑选工作好、思想好、作风好,具有一定教学水平、管理学生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教师兼任。必要时,也可设专职班主任。学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群众推荐,对照班主任条件,择优任命。一般每学年任命一次。二、班主任的职责:1.负责做好本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遵守学生守则,努力使本班形成一个遵守纪律、团结向上、勤奋学
    2023-06-09
    161人看过
  • 全国总工会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职工调到学校、训练班学习期间的工龄和
    关于职工参加学习后有关工龄计算和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经中央劳动部和国务院人事局同意,提出处理意见如下:一、职工(包括学徒工和转入企业工作的革命军人)经组织上调到上级机关举办的(包括本厂矿企业和受上级机关委托举办的)党校、干部学校、技关于职工参加学习后有关工龄计算和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经中央劳动部和国务院人事局同意,提出处理意见如下:一、职工(包括学徒工和转入企业工作的革命军人)经组织上调到上级机关举办的(包括本厂矿企业和受上级机关委托举办的)党校、干部学校、技工学校或政治、文化、业务训练班,作为在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由原企业支付工资的,除了病伤医疗待遇按学校规定处理外,其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享受本企业的劳动保险待遇;学习期间计算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如果是离职学习时,在学习期间不由原企业领取工资,而按本人工资百分比例领取助学金的,有关他们的劳动保险待
    2023-06-09
    132人看过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病退、困退兵团、农场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天津市劳动局:中共天津市纪委于六月十九日派人来我局询问有关连续工龄的规定问题,要求解释曾在兵团、农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经组织批准病退、困退回城后再被招收参加工作,以后又考上大专院校的,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曾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以(78)劳薪字43号函个别答复过江西省劳动局,未抄发各地。该函规定:“原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经县以上知青办批准按病退、困退离开农场、垦殖场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可以将他们在农场、垦殖场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过去我们也是这样处理的。你市类似问题,请按上述答复研究处理。
    2023-06-10
    241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
    国家为了更好地加强锻炼和合理地使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每个毕业生在工作初期都必须有至少一年的见习时期,在见习期内不评定正式工资,只发给临时工资。为此,现在对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重新规定如下:一、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不论分配到行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他们在见习期间包括参加体力劳动在内的工资待遇,一律按照附表所列的临时工资标准执行。二、毕业生的正式工资,应该在见习期满以后,由所在单位根据他们各方面的表现,予以评定,并且从见习期满以后的第一个月起执行。评定的正式工资,一般应该不低于他们的临时工资,但是也不应该使差别过大。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表现不好的,可以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工资仍按照临时工资待遇不变。三、调干(包括产业工人)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不实行临时工资待遇,他们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他们的现任职务结合具体条件评定。某些人员在到达
    2023-04-22
    440人看过
  • 实习国家学校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实习期间发生意外谁担责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与用人单位事先对责任的分担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对实习生受伤的免责。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实习生与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同时发生了法律关系:学校作为学生的施教者、监护人和实习活动的指挥安排者,应当预见实习生在实习劳动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着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
    2023-06-28
    186人看过
  •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基建计划和生产计划管理工作的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原劳动部曾于一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发出了“关于技工学校的财务基建和生产计划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明确决定了有关技工学校基建、财务和生产计划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于技工学校在十年动乱期间都被撤销,通知规定实际上没有执行。近几年来,根据四化建设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办的技工学校又有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但由于基建计划和生产计划的渠道没有明确,许多学校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学生生产实习所需要的原材料没有来源,培训质量得不到保证。为使技工学校今后得以正常健康发展,为四化建设培养合格的技术工人,我们认为,根据当前技工学校发展情况,对技工学校的基建计划和生产计划管理问题重新予以明确规定,是完全必要的。现作如下通知: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直属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其基建计划和生产计划均应列入各有关部门的基建计划和生产计划之内,并由各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二、地方劳动部门和地方各产业部门及其所属企
    2023-06-09
    16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进行技术等级培训鉴定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教育处,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为提高我市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中对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有中级技术人员或者中级工以上水平”的规定,实现我局提出的“力争到2000年实习指导教师70%以上达到高级工;专业技术理论教师60%具有初、中级工技能水平”的目标,现就对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技术等级培训鉴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鉴定范围:技工学校(含中央在京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理论教师;实习厂(场、店)实习指导师傅。二、培训鉴定内容:依据国家颁布的不同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内容。大专以上,中专、技工学校毕业,专业对口且年龄在50岁以上的实习指导教师可免理论知识
    2023-06-10
    396人看过
  • 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
    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6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认真落实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同时,要按照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福利企业年检工作,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1993年12月28日指示精神,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交纳增值税、消
    2023-06-07
    346人看过
  • 关于公示拟确认48所国家重点技工学校、18所高级技工学校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专家评审,北京市仪器仪表技工学校等48所技工学校达到《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拟确认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天津公用技工学校等18所技工学校达到《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拟确认为高级技工学校。现一并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反映。联系电话:(010)84207449二○○六年三月三十日附件1:拟确认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名单1.北京市仪器仪表技工学校2.天津水运技工学校3.沧州设备安装技工学校4.唐山市机械技工学校5.邯郸交通技工学校6.中煤邯邢煤炭基本建设技工学校7.河北省交通职业技术学校8.国营五四一总厂技工学校9.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工学校10.临汾市技工学校11.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技工学校12.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工学校13.吉林省胜利技工学校14.哈尔滨市工程技术学校15.黑龙江机
    2023-06-10
    261人看过
  • 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业务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
    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国家人事局与有关部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就业务工作的分工问题,共同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作分工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贯彻执行。附: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作分工问题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1〕47号通知中有关国家人事局与国家劳动总局工作分工问题的决定。两局对具体业务分工和交接工作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如下一致意见:一、关于工资工作的分工问题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由国家人事局负责;企业单位的工资工作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凡是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不论是哪个部门所属的,也不论是工人或干部,均由国家人事局负责;凡是企业单位的工资工作,不论是哪个部门所属的,也不论是工人或干部,均由国家劳动总局负责。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企业
    2023-04-22
    56人看过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待遇问题给广西壮族自
    你局桂劳险字〔1981〕27号函收到。我局(81)劳险便字80号文的含义是,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应当与固定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同样处理。即:可以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生活费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生活费的百分之八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学徒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还可享受与固定工退休后同样的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2023-04-22
    172人看过
  • 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等问题的综合答复(摘录)[失
    我们接到各部门、各地区来函提出的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的几个问题,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已报请国务院批准,现作统一答复如下: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中的问题:1.一九五七年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标准为什么比过去降低的问题,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基本经济情况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确定的,我国人口多,底子穷,生产水平较低,为了使工资水平与我国当前的生产水平相适应,为了合理地安排城乡关系,新老关系,经过对过去工资工作的检查,有一部分人员,如学徒、普通工、乡级干部和一部分青年知识分子干部等的工资水平偏高了。对于工资偏高的,国务院已先后采取了措施。由于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的临时工资标准也偏高,所以也必须适当降低。过去毕业生的临时工资标准偏高,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刚刚参加工作的工资待遇与工作多年并且有相当经验的工作人员比较起来
    2023-04-22
    232人看过
  • 关于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计算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津人社局发〔2010〕4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切实解决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后的有关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确保留学人员能够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职工福利等方面的相关待遇,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津党办发〔2001〕72号),现就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一、出国前已办理离职、辞职手续或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劳动)关系的留学人员来津工作,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国外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年限及学成后在国外工作的年限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
    2023-06-10
    142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龄
    词条

    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对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有法律意义的只是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 更多>

    #工龄
    相关咨询
    • XX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有政策依据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08
      工作年限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
    • 中专实习生、出校实习期间被企业拖欠工资,学校可以要求学校支持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1
      中专实习生、出校实习期间被企业拖欠工资,学生是有权让学校出面干涉,学校可以建议学生去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
    • 国家关于学校退费的规定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01
      没有这方面规定,单方违约一般不予退还。
    • 孩子被童工骗在学校学习算非法入学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1-11-14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人劳动的少年和儿童。《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不管是什么原因,什么原因,什么时候,只要是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从事营利性劳动等
    • 技工学校要求学生实习在实习期间学生要是辞职了,学校要开除学籍,这个法律允许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05
      这是违法的,建议你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