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辖异议的提出权
一般来讲,任何交通事故是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交警部门处理的。但如果情况特殊,可能导致管辖不清,又或者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交警部门不方便直接管辖(比如交警部门民警就是案件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就此向县级交警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异议,由上级机关决定指定管辖还是移送管辖。
2.对交通警察、检验人、鉴定人提出回避
如果当事人持有证据证明交通警察、检验人、鉴定人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存在某种利害关系的;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可以对其提出回避申请。交警部门必须在两天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3.知悉办案交警联系方式
办案交警负责全案的调查取证事务。当事人可能会有事故情况向其反映,或者需要其提供帮助,所以确保当事人与办案交警及时沟通极为重要。故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知悉办案交警联系方式的权利。
4.事后请求交警处理交通事故
有些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当场及时报警,事后仍可以请求交警部门处理。交警部门会根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处理的决定。交警部门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请求交警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交警部门可以扣押该机动车。交强险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第三者受害人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且交警部门也有权通知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因此在肇事方不垫付费用,且受害人也无钱疗伤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交警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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